兴庆监狱罪犯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04-15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兴庆监狱罪犯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元): 20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194602.29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兴庆监狱罪犯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
装修工程 |
1 |
1.多功能厅重新整修舞台,加装地毯,做幕布2道,安装舞台灯光一套,音响设备一套等。 2.教学楼:加装一套电子黑板,新修一个讲台,做2道GRC隔墙等。 3.安装VR回归社会模块培训一体机、3D电子心理沙盘游戏系统、窗帘及文化墙等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及采购需求) |
200000.00 |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200000.00 |
|
合同履行期限:15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按5%扣除);③《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自治区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按5%扣除);④《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策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环境标注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⑤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②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拟派项目经理须建筑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⑤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⑥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⑦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注:1、⑤、⑥、⑦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磋商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以上资料原件的扫描件均需放入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应位置,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模糊不清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⑧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1.失信被执行人;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 ⑨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 2025-04-15 08:00:00 至 2025-04-21 18:00:00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此项目登录后查看联系方式
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