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2025年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5-04-17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
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2025年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204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204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
食堂食材供应服务 | 食堂食材供应服务 | 食品和饮料专门零售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2040000 | /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2040000 |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1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投标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微型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 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2.3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对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2.4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3投标人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3.4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3.5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3.6投标人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7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8“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用查询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3.9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以上详细的资格要求见招标文件,以发出的招标文件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5-04-17 16:00:00 至 2025-04-24 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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