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港中心港区陆运河作业区陆集中心港一期码头工程试验检测项目(LJZXG-MTJC标段)招标公告
2025-04-18本招标项目宿迁港中心港区陆运河作业区陆集中心港一期 已由宿迁市宿豫区行政审批局以宿豫行审备〔2024〕9号 批准建设,项目委托人为宿迁市豫盛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宿迁市豫盛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现对宿迁港中心港区陆运河作业区陆集中心港一期码头工程试验检测项目LJZXG-MTJC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
宿迁港中心港区陆运河作业区陆集中心港一期码头工程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陆集街道,宿连航道西岸,325省道桥上游200m处。本次一期工程拟建设21个2000吨级泊位,其中多用途泊位4个,件杂货泊位6个,散货泊位11个,泊位总长度1799m,设计年通过能力1389万吨,其中集装箱年通过能力9万TEU。工程配套待泊泊位6个,泊位长度483m。同时配套建设堆场、库棚等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堆场占地面积13.54万㎡。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共设1个标段,即LJZXG-MTJC标段。招标范围:宿迁港中心港区陆运河作业区陆集中心港一期码头工程实施过程中,对码头工程、土方工程、疏浚、水工建筑物、生产与辅助建筑物(水泥筒仓含工艺)、道路堆场、供电照明、信息与通信、给水排水、环保、消防、导助航及安全监督设施和辅助建筑物等涉及到的各类标准试验进行标准试验验证(含基坑及防护监测、护岸监测、码头健康诊断),本工程项目的检测内容、频率和要求应满足本项目最终设计文件要求,满足《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江苏省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核验(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苏交执法质〔2020〕3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9号)和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竣工质量鉴定的要求等相关规范文件的要求。协助业主进行试验检测、测量相关的管理工作,做好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考核验收并编制工作报告。
2.3 服务期
技术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结束,缺陷责任服务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通过资格后审是投标人参与评标及中标的前提条件。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为独立法人或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同时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材料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和水运工程结构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
注:若投标人不同时具备上述资质,可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
(2)业绩要求:2020年1月1日(以系统备案的合同完成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60万元的水运工程检测项目。
(3)信誉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各成员)满足以下3项要求
a.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C级及以上;(注:无本省信用评价结果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投标文件须提供相关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b.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c.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注:投标人应提供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网页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4)主要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要求(以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检测类别为水运材料或水运结构与地基(或地基基础或结构)专业),2020年1月1日(以系统备案的合同完成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60万元的水运工程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5)其他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其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和拟投入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和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时间为投标截止之日前1个月(2025年4月或2025年3月)。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若采用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同时具备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结构类乙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材料类乙级及以上资质,且须满足以下要求:
①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最多为两家,项目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②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
③联合体各方的资格条件要求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为评审依据。
④联合体各成员的信用档案均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同时联合体各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⑤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视为无效。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在此列),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投标人与本项目对应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或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均不得参与其对应标段的投标。
3.5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进行备案、建立信用档案。投标人在系统中需要备案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备案及信息系统报表内容的填报,招标人不再接受投标人提交的相关原件作为替代、补充。
3.6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6号)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业单位未在交通运输部和本省建立信用信息,或者其信用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需要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前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更新或者补充其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未备案的信用信息,评审和评标时其缺失的信息不予采信和评分。如“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或其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补充证明材料。如未提供上述截图复印件或者上述截图复印件无法判断,则不予认定。投标人还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相关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补充证明材料无效。
3.7本项目检测实施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检测实施方案内容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提示性标记、文字、徽标、人员名称等,也不得采用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特殊做法,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4.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18:00至2025年5月14日9:30。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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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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