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众燃气海门分输站接气工程南通大众燃气海门分输站接气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2025-04-18南通大众燃气海门分输站接气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通大众燃气海门分输站接气工程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EPC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管道起点位于沿海管道海门分输站,终点位于苏通科技园高中压调压站;
2.1.2建设规模:新建城镇燃气管道1条,管道总长12.97KM,设计压力4.0Mpa,管径DN500;
2.1.3合同估算价:约3800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21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单位开工通知书为准。
其中: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期60日历天,其他专业施工图与主体图同步提交;施工工期150日历天。
2.1.5 其他: / 。
2.2招标范围:南通大众燃气海门分输站接气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设备及材料采购、管道铺设施工直至建成交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内容,具体如下:
(1)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配合初步设计审查、审查变更、施工图设计(含预算)、配合施工图审查、审查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变更、修改均属本设计范围。完成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交底和现场指导、完成招标人交办的涉及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设计咨询和服务工作,提交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电子版)。招标人保留对设计范围适当调整的权利。
注:①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设计部分为本项目所有相关的设计内容,符合项目需求和设计任务书内包含的设计内容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②招标人保留设计任务书和项目要求所列内容作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调整。
(2)采购、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城镇燃气管道1条,管道总长12.97KM,设计压力4.0Mpa,管径DN500。管道起点位于沿海管道海门分输站,终点位于苏通科技园高中压调压站。新建加臭装置1套,过滤计量装置1套。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所有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检查、调试、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质保期的维修管养等全部内容;投标人必须执行现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向招标人提供合格产品)。项目所需要的一切与项目相关的所有采购及施工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手续申报办理、清障扫线、配合招标人地方协调、项目施工、地貌恢复、调试(含清管测径、试压、干燥、氮气置换等)、预验收、试运行(含系统联动调试、配合天然气置换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编制竣工图文件、结算、质量保修期内保修等为本项目工程总承包服务的全部工作内容。
以上工作内容均包含在项目报价中。完成本项目内所有设计(含咨询服务)、设备采购(供货、保管)、清障协调、许可申报办理、施工、调试、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结算、维护保修等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须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能力,且申请人同时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具有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主体单位(同“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为设计单位。
3.1.1设计单位资质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① 具有有效的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② 具有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GB1、GC1)。
3.1.2施工单位资质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① 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及以上资质;
② 具有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GB1、GC1);
③ 同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备注:①特种设备证书新老证过渡期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文件的规定。
3.2申请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3.2.1申请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同时也是设计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或燃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与申请人企业之间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
注:如职称证书未明确相关燃气专业,可以提供燃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相关学历毕业证书等材料。
3.2.2申请人拟派施工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施工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或施工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施工项目经理解锁手续,或施工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且符合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及附件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
(3)施工项目经理与申请人企业之间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
特别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3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3.3.1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燃气管道工程EPC工程总承包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职务。
业绩证明材料:
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不一致时,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
3.3.2拟派施工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在投标企业任职期间,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燃气管道工程施工业绩(设计压力4.0Mpa及以上),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业绩证明材料:
(1)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2)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担联合体业绩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投标人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担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项证明材料中载明项目负责人的,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如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则需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变更证明及备案材料。
(4)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如未体现合同金额、设计压力的,则还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建设单位联系人、岗位及联系电话,否则不予认可。
3.4申请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申请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中本项目要求的施工单位的资质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6.1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其中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施工单位不得超过1家。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5月2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此项目登录后查看联系方式
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