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中医医院口腔科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5-04-203.★预算金额:23.71万元
4.★最高限价:23.71万元
5.采购需求:为了加快我院口腔科的建设,推进口腔科业务的开展,现拟采购牙科综合治疗机、医用无油空压机、中央负压抽吸系统、全自动封口打印机、压力蒸汽灭菌器、牙片宝、牙片机、医用边柜、超声波清洗机、超声波洁牙机、根管治疗仪(根管长度测定仪、根管预备机)、蒸馏水机、口腔数字观察仪、光固化机、超声根管荡洗器、热熔填充器等口腔科设备1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
6.★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下同):合同生效后30日历天内交货及完成全部的现场安装、调试并投入试运行。(各投标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报出合理的更短交货时间)。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作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作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注:投标人应对所投产品逐一提供相关材料,序号应对应该产品在《第五章 货物参数及技术要求》中的序号,如若投标人认为投标产品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或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3.信誉要求: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会进行查询,以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供应商无需提供。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04月21日至2025年04月25日,每天上午08:00至11:30,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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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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