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京市儿童医院河西院区二期项目已由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南京市儿童医院河西院区二期项目(项目审批文号:宁发改投资字[2022]33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京市儿童医院,建设资金来自国有(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南京建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幕墙及泛光照明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建邺区双闸街道 2.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南京市儿童医院河西院区二期项目幕墙及泛光照明工程,幕墙面积约63632m2,幕墙高度约78.9m,幕墙工程约7665万元,泛光照明工程约255万元,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3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21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5-10-01 计划竣工日期:2026-04-29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其中A、B楼应在获得施工许可手续后180天内完成,过街连廊应在具备施工条件后60天内完成 2.4 合同估算价:79200000.00元 2.5 招标项目类型:房屋建筑 2.6 工程规模:本次招标范围为南京市儿童医院河西院区二期项目幕墙及泛光照明工程,幕墙面积约63632m2,幕墙高度约78.9m,幕墙工程约7665万元,泛光照明工程约255万元,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7 其他说明:/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一级(含)以上并且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三级(含)以上,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资格(含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负责人、材料设备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一级(含)以上并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企业承担过类似工程:企业自2019年12月1日(含,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4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幕墙工程。(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缺一不可,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加盖行业主管部门签章的直接发包登记表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不一致时,金额以合同为准。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注:1)含有幕墙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独的幕墙工程总承包除外)项目不得作为类似工程业绩。2)如本次为联合体投标,须为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方的业绩。3)评分企业业绩与资格审查企业业绩不可兼得,企业类似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可兼得。 其他要求:1、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2、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3、本次招标不接受黄牌警示单位投标。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符合并提供加盖公章承诺书):(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二)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5、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
6、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7、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8、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提供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9、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近半年(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
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承诺书):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c.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g.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担工程的;h.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11、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a.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c.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
13、提供加盖公章的《资格审查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应满足以下要求: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要求如下:(1)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4)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投标协议须经联合体各方盖章,其他投标资料由牵头单位盖章即可。
4.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4.1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04-27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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