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中国电力建设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宁河区段)施工Ⅰ标项目部混凝土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2025-04-25

竞价采购公告
各报价单位:
因中国电建港航公司基础设施工程分公司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宁河区段)施工Ⅰ标项目部混凝土采购项目需要,我司拟采用竞价采购(公开询比价)的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该采购项目报名截止日期:2025 年 4 月 28 日 15 时,请按以下要求于报价截止日期:2025年 4 月 30 日 15 时前将报价文件提交至平台。

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商品混凝土

C15 二级配

2000

 

2

商品混凝土

C30 二级配

8000

 

合计

10000

 

说明:

1、本次竞价为整体采购,采用两次竞价方式,竞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总

价及税额等,以上报价为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的交货价格,并包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 3%)、原材料、生产加工费、装卸费、运输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利润等交付买

方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

2、以上采购数量为初步设计用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量

为准,实际供货数量与采购数量不一致时,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

依据,混凝土级配等级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要求为准。

二、采购要求
1.交货地点:天津市宁河区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宁河区段)施工Ⅰ标

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2.交货方式:按买方下达的供货计划分批交货。

3.交货时间:2025 年 5 月至工程结束。

4.付款方式:按月结算,货款每月对账结算一次。双方对账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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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材料结算单进行有效确认。即结算单需加盖买卖双方公章方认为是有效确认,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卖方需在确认结算单有效后,3日内开具结算单 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照以下方式付款:
a.期间正常结算时,每月应支付价款为审批后当月结算审批总额的 90 %;
b.自卖方履行最后一次混凝土供应义务,买方明确表示后续并无混凝土供应需求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总结算额的 100 %或双方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并签署合同终止协议后一月内支付至总结算额的100 %。

5.支付方式: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农行保理 e 融、建行 e信通或电建融信等。

6.索赔:在货物交付后,在使用期间,如有质量、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除运输公司等第三方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调换或补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质保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索赔其损失。问题以使用方现场照片为依据,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 20 天内未予书面答复,则视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若卖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7.计量方式: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应组织交接验收。以卖方、买方共同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的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8.若因买方业主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导致买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买方可以顺延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卖方应给予买方充分理解,给予延期付款期限,不视为买方违约,不计利息。

9.对因质量原因致使竣工验收不合格、质保期内未履行合同或未全部履行合同的,卖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破除费用、重新施工费用、工期延误损失及其它相关损失,后果严重的将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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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质量要求
1.技术质量要求:
1.1 满足《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标准要求; 1.2 混 凝 土 所 用 原 材 料 符 合 《 通 用 硅 酸 盐 水 泥 》(GB175-2007/XG2-201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 准》(JGJ52-2006)、《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2008)、《混凝 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的要求。

1.3 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1.4 强度试验结果评定以《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为准;
1.5 混凝土泵送满足《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要求;
2.原材料要求:
2.1 水泥:水泥应采用泌水少、水化热低的硅酸盐类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宜为 42.5 MPa,不得低于 32.5MPa。

2.2 细骨料:细骨料应采用中粗砂,其含泥量≤2.0%,细度模数为 2.6~3.2;泥块含量≤0.5%,氯离子含量≤0.02%,SO3 含量≤0.5%;货源的碱骨料反应试验合格;不得使用海砂。

2.3 粗骨料:采用的粗骨料级配必须良好,应为连续级配,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40mm,不得使用单粒级石子;含泥量≤0.5%,泥块含量≤0.2%,压碎指标不大于 10%,针片状颗粒含量≤5%,SO3 含量≤0.5%;货源的碱骨料反应试验合格。

2.4 矿物掺料:优先使用优质粉煤灰、磨细矿渣粉。矿物掺料中应不含放射性物质、可溶性(包括可升华而释放的)有毒物质或对混凝土性质有害的物质,并应有相应的检验证明;掺料应有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其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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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外加剂:外加剂应采用混凝土防水密实剂。外加剂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总重量的 0.02%;高效减水剂的减水率不低于 18%,且硫酸钠含量不大于减水剂干重的 15%;外加剂的收缩率比不应大于 100%;在满足混凝土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密实剂用量。

2.6 拌和用水:一般应采用生活用水,如使用地下水,应按规定的项目(PH 值、不溶物、可溶物、氯离子含量和 SO3 含量等)进行检测,各项指标合格后方能使用;氯离子含量≤200mg/L;不得使用海水拌制混凝土。

3.配合比要求:
3.1 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 0.2 MPa;
3.2 防水混凝土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 42.5MPa 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水泥用量不得少于 300 kg/m3,掺有活性掺和料时,不得少于 280 kg/m3,水胶比不得大于 0.45;
3.3 抗压强度试验时,除满足设计强度要求外,其强度值不得超过设计强度值的 60%。

4.质保期要求:
4.1、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24 个月。自合同工程竣 工验收证书颁发后(如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它检验部门检验的产品,还需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4.2、卖方不得随意改变、更换响应文件中承诺拟用于本标的的原材料(水泥、沙子、石子及添加剂)的品牌、厂商。如需更换,须经买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私自更换,造成混凝土出现色差及其他质量问题,卖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3、卖方需无条件接受买方对生产、供应过程的质量监控,买方质量监控不免除卖方的所有质量责任。

4.4、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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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3 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卖方免收各种检查费用、维修费及材料费。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卖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买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4.5、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故障,若属于卖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4.6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后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如需更换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4.7、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12 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派人到现场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有效期内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混凝土拌合站距所投包件的最大运距不得超过 30 公里,同时需提供混凝土拌合站至包件地点的高德或百度地图运距截图。

2.2022-至今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单位参与;即使法定代表人不同,母、子公司也不可同时参与;生产厂家及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与。

4.递交响应文件前须在中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向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工程分公司申报合格供应商资格,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能进行响应文件递交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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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应商应提供 2022 年-至今的实际供货业绩,至少 3 个且每个的合同金额均在 200 万元以上(附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6.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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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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