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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机关西青区看守所在押嫌疑人伙食食材采购项目性磋商公告

2025-04-26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西青区看守所在押嫌疑人伙食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80.0万元 最高限价:180.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180 180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 1.西青区看守所在押嫌疑人伙食食材采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查询截止时间为项目评审结束时间之前“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 (津财采〔2022〕11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供应商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响应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原件。4.2025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税务机关出具)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响应文件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提交磋商截止时间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磋商截止时间前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响应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原件。(二)供应商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4月26日到 2025年05月06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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