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中国电信云网路由交换设备(2025年)集中采购项目(四七层交换机标包)资格预审公告

2025-04-28
2.2项目概况:中国电信云网路由交换设备(2025年)集中采购项目四七层交换机设备招标。

2.3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按照订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2.4项目性质:货物招标,资格预审。

2.5项目规模: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标包名称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1

四七层交换机标包

四七层交换机设备

详见下述3.3.3分档类型及关键技术指标

848台

注:上述采购数量为预估量

2.6技术要求/产品规格:详见上述2.5条。

2.7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共划分6个标包,分别为云场景交换机标包、通用场景数据中心交换机标包、通用场景汇聚交换机标包、通用场景盒式交换机标包、四七层交换机标包和云网CE路由器标包,本资格预审文件为四七层交换机标包部分,其他标包资格要求详见相应标包文件。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基本资格要求

3.1.1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资格预审申请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1.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3申请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不少于5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售后服务团队,且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含)。如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尚未设有服务团队,或服务人员达不到上述规定数量要求,则申请人应承诺如本项目中标,将在合同签订前完成服务团队的设置,且每个服务团队服务人员数量达到本条款规定要求。

3.1.4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1.5本次资格预审原则上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以下特殊情况除外:(1)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同一标包仅允许代理唯一制造商申请资格预审,且该制造商不得再自行申请资格预审或再委托其它申请人申请资格预审。

(2)必须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授权函。

3.2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5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5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5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资格预审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申请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3.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3.3.1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3.3.2投标产品应是成熟稳定的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3.3.3投标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分档类型及关键技术指标:

(一)四七层交换机:

分档类型

A档

B档

C档

四层吞吐量单向(bps)

>=200G

>=120G

>=40G

七层吞吐量单向(bps)

>=120G

>=80G

>=30G

四层最大并发连接数(条)

≥10000万

≥7000万

≥3200万

七层最大并发连接数(条)

≥6000万

≥4500万

≥2000万

四层新建连接速率(条/秒)

≥400万

≥240万

≥100万

七层新建连接速率(条/秒)

≥200万

≥100万

≥40万

DNS QPS

≥360万

≥240万

≥100万

IPv4最大SSL TPS(2048 bit key)

≥12.5万

>=7.5万

>=2.5万

IPv4最大SSL吞吐量(bps, 2048 bit key)

≥50G

≥36G

≥12G

配置(业务接口)

4×100GE+16×10GE;1*GE远程管理口;同一类型的独立接口板卡或业务板卡只允许存在一种

4×40GE+8×10GE; 1×GE远程管理口; 同一类型的独立接口板卡或业务板卡只允许存在一种。

10×10GE(光口,LAN);1×GE远程管理口;同一类型的独立接口板卡或业务板卡只允许存在一种。

其它要求

必须支持100GE、10GE以太类型接口。必须支持交流电源冗余。虚拟SLB≥100个

必须支持40GE、10GE以太类型接口。必须支持交流电源冗余。 虚拟SLB≥60个

必须支持10GE以太类型接口。必须支持交流电源冗余。虚拟SLB≥20个

(1)A档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性能要求

IPv4/IPv6 四层吞吐量

四层吞吐量单向不小于200Gbps;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七层吞吐量

七层吞吐量单向不小于120Gbps;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四层新建连接速率

四层新建连接速率不小于400万条/秒;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七层新建连接速率

七层新建连接速率不小于200万条/秒;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DNS QPS

DNS QPS 不小于360万;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四层最大并发连接数

四层最大并发连接数不小于10000万条;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七层最大并发连接数

七层最大并发连接数不小于6000万条;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最大SSL TPS(2048 bit key)

设备工作在SSL卸载的状态下,IPv4最大SSL TPS(Transaction Per Second)不小于12.5万(采用RSA 进行秘钥交换、2048 bit的秘钥长度、加密协议是TLS1.2、加密套件为AES256-SHA1等条件下);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

IPv4最大SSL吞吐量(bps, 2048 bit key)

设备工作在SSL卸载的状态下,IPv4最大SSL吞吐量不小于50G(采用RSA 进行秘钥交换、2048 bit的秘钥长度、加密协议是TLS1.2、加密套件为AES256-SHA1等条件下);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

稳定可靠性

设备在测试过程中稳定无异常,设备始终保证可以进行远程管理。

(1)设备无故重启或死机。

(2)性能测试、压力测试过程中仪表控制台显示曲线波动异常。

2.功能要求

IPv6协议支持

设备必须支持IPv6。支持基本的IPv6负载均衡功能,IPv6性能测试流量转发正常。

3.配置要求

电源配置

设备必须支持交流冗余电源。

接口配置

接口数量达到配置模型最低要求:4×100+16*10GE(光口,LAN);1×GE远程管理口。

板卡

同一类型的独立接口板卡或业务板卡只允许存在一种。

虚拟SLB数量

虚拟SLB>=100个。

(2)B档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性能要求

IPv4/IPv6 四层吞吐量

四层吞吐量单向不小于120Gbps; 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七层吞吐量

七层吞吐量单向不小于80Gbps;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四层新建连接速率

四层新建连接速率不小于240万条/秒;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七层新建连接速率

七层新建连接速率不小于100万条/秒;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DNS QPS

DNS QPS 不小于240万;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四层最大并发连接数

四层最大并发连接数不小于7000万条;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七层最大并发连接数

七层最大并发连接数不小于4500万条;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最大SSL TPS(2048 bit key)

设备工作在SSL卸载的状态下,IPv4最大SSL TPS(Transaction Per Second)不小于7.5万(采用RSA 进行秘钥交换、2048 bit的秘钥长度、加密协议是TLS1.2、加密套件为AES256-SHA1等条件下);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

IPv4最大SSL吞吐量(bps, 2048 bit key)

设备工作在SSL卸载的状态下,IPv4最大SSL吞吐量不小于36G(采用RSA 进行秘钥交换、2048 bit的秘钥长度、加密协议是TLS1.2、加密套件为AES256-SHA1等条件下);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

稳定可靠性

设备在测试过程中稳定无异常,设备始终保证可以进行远程管理。

(1)设备无故重启或死机。

(2)性能测试、压力测试过程中仪表控制台显示曲线波动异常。

2.功能要求

IPv6协议支持

设备必须支持IPv6。支持基本的IPv6负载均衡功能,IPv6性能测试流量转发正常。

3.配置要求

电源配置

设备必须支持交流冗余电源。

接口配置

接口数量达到配置模型最低要求:4×40GE+8×10GE(光口,LAN);1×GE远程管理口。

板卡

同一类型的独立接口板卡或业务板卡只允许存在一种。

虚拟SLB数量

虚拟SLB>=60个。

(3)C档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性能要求

IPv4/IPv6 四层吞吐量

四层吞吐量单向不小于40Gbps;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七层吞吐量

七层吞吐量单向不小于30Gbps;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四层新建连接速率

四层新建连接速率不小于100万条/秒;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七层新建连接速率

七层新建连接速率不小于40万条/秒;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DNS QPS

DNS QPS 不小于100万;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四层最大并发连接数

四层最大并发连接数不小于3200万条;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IPv6 七层最大并发连接数

七层最大并发连接数不小于2000万条;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IPv4和IPv6的要求相同。

IPv4最大SSL TPS(2048 bit key)

设备工作在SSL卸载的状态下,IPv4最大SSL TPS(Transaction Per Second)不小于2.5万(采用RSA 进行秘钥交换、2048 bit的秘钥长度、加密协议是TLS1.2、加密套件为AES256-SHA1等条件下);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

IPv4最大SSL吞吐量(bps, 2048 bit key)

设备工作在SSL卸载的状态下,IPv4最大SSL吞吐量不小于12G(采用RSA 进行秘钥交换、2048 bit的秘钥长度、加密协议是TLS1.2、加密套件为AES256-SHA1等条件下);测试数据低于80%则认为设备不可用。

稳定可靠性

设备在测试过程中稳定无异常,设备始终保证可以进行远程管理。

(1)设备无故重启或死机。

(2)性能测试、压力测试过程中仪表控制台显示曲线波动异常。

2.功能要求

IPv6协议支持

设备必须支持IPv6。支持基本的IPv6负载均衡功能,IPv6性能测试流量转发正常。

3.配置要求

电源配置

设备必须支持交流冗余电源。

接口配置

接口数量达到配置模型最低要求:10×10GE(光口,LAN);1×GE远程管理口。

板卡

同一类型的独立接口板卡或业务板卡只允许存在一种。

虚拟SLB数量

虚拟SLB>=20个。

3.3.4申请人可以就设备分档类型中的全部或部分档次设备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并明确对应设备分档类型的产品型号。每个档次最多可使用一个型号的投标产品进行资格预审申请。

3.4投标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3.4.1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

3.4.2投标产品制造商自2023年4月1日至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止,具有投标同类产品的成功商用案例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3.5评价检测

本次资格预审将对文件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评价检测,申请人应参加招标人组织的评价检测。评价检测未达到本公告3.3投标产品资格条件要求中3.3.3条款技术关键指标要求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4.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资格预审范围内相应标包的投标。

4.3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3个时,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采用资格后审进行重新招标。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4月29日9时00分至2025年5月6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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