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2025年度华南地区(广州、深圳、厦门)燃料油驳船(航次)运输服务项目(二标段四次)招标公告

2025-05-12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就《2025年度华南地区(广州、深圳、厦门)燃料油驳船(航次)运输服务项目(二标段四次)》进行公开非招标采购选商。该服务项目已审批,资金已落实。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邀请满足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项目背景概况

1.1项目概况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安排,2025年度华南地区(广州、深圳、厦门)燃料油供油驳船(航次)运输服务项目已分别于2025 年03月18 日、2025 年04 月14 日和2025年4月30日组织了三轮公开招标活动,标段二深圳昆仑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燃料油供油驳船(航次)运输服务项目均招标失败。根据《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现拟采用招标失败转谈判的采购方式为深圳公司选择1~3家拥有载重吨位符合标段要求、具有加温设施的油轮且运营实力雄厚的运输服务商,以保障深圳公司销售的燃料油产品运输至指定外轮进行终端加注和油品短驳业务。

本项目预计执行总量约25万吨,在项目运行周期期间由于资源、市场发生变化,运输总量可能最低至约5万吨,以实际执行量为准。采购结束后,由深圳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双方合同。

1.2项目范围

负责将深圳公司的燃料油产品(包括低硫船用燃料油、高硫船用燃料油、轻质燃料油和生物燃料油等)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终端加注和油品短驳业务。

1.3标段划分及实施地点

本项目根据业务公司划分1个标段:2025年度华南地区(广州、深圳、厦门)燃料油驳船(航次)运输服务项目(二标段)

2.服务内容、技术要求

2.1服务内容:

负责将深圳公司的燃料油产品(包括低硫船用燃料油、高硫船用燃料油、轻质燃料油和生物燃料油等)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终端加注和油品短驳业务。

2.2技术要求

2.2.1服务标准:

(1)供油驳船必须符合装运油品的有关验舱规定。换装不同品质的油品前必须洗舱干净,保证油品在运输环节不受污染。

(2)要保证燃料油运输过程中的恒温或加热,保证供油温度不低于40℃。

(3)负责燃料油提油和供油前后的数量交接与质量验收,取样封存,并签收相关单据。

(4)负责提油和供油过程中各相关手续的申报。

(5)要确保燃料油在运输途中保持货物安全完好无损。

(6)要严格按照海事、港航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作业要求和操作规范开展加注作业。

(7)要按供油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终端加注任务,同时承担由于延误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

(8)要加强对驳船存油的数质量管控,定期报送驳船余油盘点情况,若实际余油数量与应余油数量(账面数量)不一致的,应书面说明情况,招标人有权暂停驳船业务,同时保留向海关控诉的权力。

(9)供油驳船在供应受油船前的船样指标应与指定的保税油库装船时所取密封油样一致,并且与供应过程中全程滴定取样的样品一致。

(10)供油驳船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权益和声誉,妥善处理好与受油船的关系。

(11)油品短驳任务参照终端加注标准执行。

2.2.2计费依据:航次费用:每航次费用=每航次BDN签单量中标人相应航线中标单价;

上述费用包含不限于运费、代理费、港务费、围油栏、停泊费、油污基金、垃圾费、拖轮、锚地费、港口建设费、油品短驳装卸港商检费、保险费、加温费、空仓费和滞期费、利润、税金等。

2.2.3其他服务要求详见第五章

2.3项目实施地点及最高限价单价

实施地点及最高限价单价表

标段

航线

单船载重

吨位

最高限价单价

(元/吨)

估算金额(万元)

预计总运量(万吨)

标段二

(深圳公司)

惠州-盐田

南沙-南沙、蛇口、大铲湾、黄埔、东莞

桂山-南沙、蛇口、大铲湾、桂山、高栏、盐田

3000吨以上6000吨以下

55

990

4-18

惠州-蛇口、大铲湾、高栏

南沙-桂山、高栏、盐田

桂山-黄埔、东莞

75

525

1-7

总计

 

1515

5-25

注:①提油地和受油地包括不限于上述区域范围内可供作业的码头、锚地、船厂等,具体以招标人计划为准。

②有效投标报价=∑航线运费单价*航线预计总运量

2.4期限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

2.5采购限价:最高限价总价1515万元;最高限价单价详见《实施地点及最高限价单价表》。最高限价包含但不限于运费、代理费、港务费、围油栏、停泊费、油污基金、垃圾费、拖轮、锚地费、港口建设费、油品短驳装卸港商检费、保险费、加温费、空仓费和滞期费、利润、税金等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

3.1.1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具有独立开展供油能力的运输企业;

(2)需具备本项目相适用的1条(含1条)以上符合要求的驳船,投标人必须与其提供的供油驳船营运证上载明的“船舶经营人”完全一致,同时投标人应书面承诺其为该供油驳船的唯一合法经营人,未将该供油驳船对外出租或委托经营等其它方式出租给任何公司或自然人,否则,双方合同自行终止,投标人并承担此项承诺不实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

(3)非同一自然人控股的不同企业;

(4)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地方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1.2财务要求:

投标驳船所属公司应提供上一年度(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未按照要求提供有效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有效是指: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视为有效。“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为在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内,明确表示后附财务报表符合XX会计准则,公允反映相关情况。),导致无法进行整体财务状况评价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驳船所属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

3.1.3业绩要求:

投标人需提供近2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1个船燃驳船加注业绩。业绩证明需要提供合同和发票清晰扫描件,原件备查,且合同相对人必须为境内具备保税供油经营资质的企业。

3.1.4信誉要求:

(1)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重大服务事故(投标人书面承诺);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被“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记录行贿犯罪行为;

(1)--(4)响应人提供查询截图,以评审小组核查结果为准。

(5)开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未被纳入中石油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https://www.cnpcbidding.com/#/blacklist)。

3.2其他要求

3.2.1管理水平要求

(1)船员必须接受培训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等相应证书上岗,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驳船配备不低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数量的船员。

3.2.2对供油驳船的要求

(1)供油驳船需具备有效期内的以下证书:

海船证书: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③ 《船舶舱容检定证书》;

④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⑤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内河船舶证书: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⑧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

满足作业区域相关政府部门对供油驳船的要求。

(2)对供油驳船设备的准入要求

① 驳船船龄不超过15年,船舶须为双底双壳船舶,有工况良好的加温系统,有输油管吊放装置或输油臂;

② 配备适当数量和规格的输油软管和变径接头(英式标准、美式标准);

③ 供油驳船的油舱必须经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并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检定期限内的舱容表。

3.3其他要求

3.3.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2不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3.3.3投标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3.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谈判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谈判的潜在供应商,请于北京时间2025年05月12日19:00至2025年05月19日12:00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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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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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355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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