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血管内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05-131.项目编号:HNHX
2.项目名称:河南省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血管内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200000.00元
最高限价:200000.00元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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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血管内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 |
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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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内容:采购一套血管内超声诊断仪。本次采购包含以上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售后及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
5.2交货期: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
5.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合格标准,并满足采购人要求
6.合同履行期限:同质保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自拟);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5月以来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若企业新成立不足3个月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格式自拟)。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供应商若为制造商的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投标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3.2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和豫财购[2016]1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加单位公章。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2025年5月14日 至2025年5月20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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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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