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副产物(氯化钠、氯化钾)外售项目竞争性比选公告
2025-05-202、产品质量标准:
本项目副产物满足《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HJ1091-202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34330-2017 )等要求,但不得用于食品、畜禽养殖及农业等与食品链相关的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领域。其中,氯化钠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同时参考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预处理产品 水洗氯化物》(T/CCAS 010-2019)表1合格品(氯化钠和氯化钾总量≥90%;氯化钾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同时参考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预处理产品 水洗氯化物》(T/CCAS 010-2019)表2合格品(氧化钾总量≥58%)。
3、提货地点: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青泊街90号江津区白果园垃圾焚烧发电厂内。
4、相关要求
4.1购买本项目副产物的报价人需根据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回用要求,结合副产物生产来源和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风险进行合理规范使用。副产物质量确认规则: 双方以“氯化钠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同时参考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预处理产品 水洗氯化物》(T/CCAS 010-2019)表1合格品(氯化钠和氯化钾总量≥90%;氯化钾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同时参考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预处理产品 水洗氯化物》(T/CCAS 010-2019)表2合格品(氧化钾总量≥58%)”作为产品是否合格的标准,并采用报价人认可询价方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确定产品的质量。在产品交付前,报价人可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如对询价方产品质量有异议,报价人可在出厂前提出,出厂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报价人已认可及接受产品质量,询价方不再承担由产品质量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2本项目产出的副产物去向:《工业盐》(GB/T 5462-2015)、《融雪剂》(GB/T 23851-2017)、《制皮用盐》(DB65/T 2812-2014)、《印染用盐》(QBT 4890-2015 )、《氯化钾》(GB6549-2011)中工业盐等。
注:本副产物禁止用于食品、畜禽养殖及农业等与食品链相关的生产行业。
5、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5.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3承诺函;
5.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5.3关联方约束: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比选。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比选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比选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社保证明。)
6、比选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年05月20日~2025年05月22日(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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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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