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2025年度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供油驳船(航次)运输服务招标公告

2025-05-23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5年度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供油驳船(航次)运输服务(五次)已批准服务,项目业主为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安排,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的保税燃料油需通过具备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至用户指定外轮进行终端加注。本次招标计划运输量约为180万吨,计划分2个标段,标段1为3艘载重吨1000(±50)吨以下航次驳船,标段2为9艘载重吨3500(±50)吨以上的航次驳船。

标段一已经招标完成,标段二成功招标8艘驳船,本次招标拟补充标段二1艘驳船。

2.2 招标范围:

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燃料油产品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终端加注和油品短驳业务。本项目预计执行总量约180万吨,在项目运行周期期间由于资源、市场发生变化,本项目预计执行总量会有浮动,以实际执行量为准结算。本次招标计划分2个标段,标段1为1000(±50)吨以下航次驳船,拟授标3艘驳船;标段2为3500(±50)吨以上航次驳船,拟授标9艘航次驳船。【本次招标只涉及标段二补充招标1艘驳船】

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具体如下:

标段

航线

拟中标人数

载重吨位(吨)

预估运量

(万吨)

最高限价:元/吨(含9%税)

估算金额(万元)

备注

2

舟山—舟山、宁波

9

3500(±50)吨以上

167.4

40

6696

 

注:

1、投标人每轮投标只限1艘驳船,同一驳船只能中标一次,若投标人有多艘驳船,可以参加招标人多轮投标。在2025年度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供油驳船(期租)运输服务招标项目以及该项目前四次招标中已中标的驳船在本次招标中不得继续参加评审。

2、以中标价格为基准,当月度运量≤15000吨时,结算价格按照中标单价N元执行,当15000吨<运量≤17000吨时,超出15000吨小于等于17000吨的部分,单价按照(N—2)元/吨结算;17000吨<运量≤19000吨时,超出17000吨小于等于19000吨的部分,单价按照(N—4)元/吨结算;依次类推,运量每增加2000吨,结算单价在前一阶段价格基础上递减2元。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若中标人为招标人在用船舶,须执行完上一合同后执行本次招标合同,如中标人拒绝执行上一合同要求直接履行本次中标合同,则取消本次中标资格,合同自动解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中标人提供的船舶为招标人非在用船舶,招标人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可提前履约,中标签订合同后开始执行本次招标结果,履约终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2.4 服务质量及要求:

2.4.1服务内容:

(1)负责将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保税燃料油(包括低硫船用燃料油、高硫船用燃料油、轻质燃料油和生物燃料油等)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加注作业和油品短驳业务。

(2)负责燃料油运输过程中的恒温加热,保证供油温度不低于40℃。

(3)负责燃料油提油和供油前后的数量计量交接与验收,取样封存,并签收相关单据。

(4)负责提油和供油过程中各相关手续的申报。

2.4.2服务标准:

必须确保提供运输服务船舶载重吨位达到招标人要求,运输途中保证承运货物安全完好无损。未按供油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的,运输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损失费用等以招标人及收货方提供相关文件等参考依据测算)。

2.4.3计费依据:

按照加注吨数计费,执行中标价格***** 元/吨。

2.5标段运量分配及中标人数及份额分配原则如下:

标段2 本标段本次招标拟中标1人,最高限价40元/吨。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N≥2时,推荐排名前2的为中标候选人,推选前1名为中标人;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家时,本次招标失败。

按照综合评分排名顺序进行分档,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为1档,该档占该标段总运量的40%,该档每个中标人的合同运量均暂定为该档运量的20%-40%;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占该标段总运量的35%,该档每个中标人的合同运量均暂定为该档运量的20%-40%;第七名、第八名、第九名占该标段总运量的25%,该档每个中标人的合同运量均暂定为该档运量的20%-40%,原则上按照每档运量不得超过该档运量占总标段的比例。(前八名在前四次招标已产生)

以上标段运量分配仅做参考,原则上按照综合排名顺序由高到低,分配的运量递减,但加注执行过程中由于资源、天气、外轮船期、外轮加油时间、码头提油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实际执行运量、排名与理论运量、理论排名分配的运量会有差异。

标段2的中标人如果没有足够运力完成按照中标比例分配的运量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执行分配的运量时,则不能完成的部分在本标段其他中标人进行分配,分配原则按照其他中标人排名顺序由低至高分配X吨、1.1X吨、1.2X吨.......,其中X的计算公式如下:

X=原中标人不能执行的运量/(1+1.1+1.2+.....)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具有独立开展供油能力的运输企业。

3.1.2投标人名称必须与其提供的船舶营运证上载明的“船舶经营人”完全一致,同时投标人应书面承诺其为该船舶的唯一合法经营人,未将该船舶对外出租或委托经营等其它方式出租给任何公司或自然人,否则,双方合同自行终止,投标人并承担此项承诺不实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

3.1.3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地方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1.4投标船舶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其所属航运公司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投标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https://www.msa.gov.cn/)互联网+政务栏查询截图。

3.1.5 供油船舶必须在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公布的允许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名录内。投标文件须提供拟投用船舶的最新白名单文件。

3.1.6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船舶需通过舟山市海事部门对到港船舶质量控制公共服务平台,评定星级应达到三星及以上标准,评定时间应早于本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含发布当日),新造船(2024年01月01日后建造完工)除外。

3.2信誉要求:

3.2.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提供查询截图);

查询网站:www.gsxt.gov.cn

3.2.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需提供查询截图);

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3.2.3非同一主体控股的不同企业(提供承诺);

3.2.4未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企业;

3.2.5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且无油品走私、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提供承诺);

3.2.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近3年无征信不良记录,无违法记录(提供承诺)。

3.3财务要求:

3.3.1需提供近1年(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少于1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加盖公章的财务状况表;

3.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的企业。

3.4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供油驳船(船名)近3年具有1个及以上保税船燃加注业绩,需要提供合同和发票清晰扫描件,原件备查。合同相对人必须为国内具备保税供油经营资质的企业,相对人名录详见附件2。若2024年01月0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船舶业绩没有要求。

3.5 设备要求:

3.5.1驳船船龄不超过15年(以建造完工日期起算),船舶须为双底双壳船舶,有工况良好的加温系统,有输油管吊放装置;

3.5.2供油驳船的油舱必须经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并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检定期限内的舱容表。

3.5.3对驳船证书的要求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附件1。

3.5.4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船舶,过去12个月内未因船舶安检问题被海事纳入黑名单。

3.6人员要求

投标人应明确本项目的负责人,作为本项目服务的日常业务联系人,并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投标人须提供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或工资发放流水等以证明其员工身份,上述材料的形成、记录时间应早于本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含发布当日)。

3.7 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2)不接受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有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5年5月23日至 2025年5月29日17:00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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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718064756(微信同号)
电话:010-8355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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