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广州市越秀区中医医院医用气体采购项目三次招标公告

2025-05-27
项目名称:广州市越秀区中医医院医用气体采购项目(三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80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医用气体采购):

采购包预算金额:1,800,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其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医用气体采购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1,800,000.00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或采购预算使用完为止,以先到者为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的执照(或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分公司投标的,必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函》。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函》。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提供《投标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医用气体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1)提供货物的制造商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工业)政策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1.2) 根据有关政策,视同为小微企业的其他情形: 1.2.1) 若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1.2.2) 若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为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医用气体采购)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 提供《投标函》 2)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注:若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同时对该分支机构所属总公司(总所)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支机构所属总公司(总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投标函》)。5)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医用氧生产或经营的强制性资质或许可,并提供相关资质或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1)投标人如为所投医用氧产品的生产厂家的,投标人须具备如下条件:①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生产范围须包含医用氧。 ②具有《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5.2)投标人如为所投医用氧产品的经销商的,所投医用氧产品的生产厂家及投标人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所投医用氧产品的生产厂家: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生产范围须包含医用氧)及《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②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6)投标人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须包含危险货物运输)。(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属于委托营运的,应提供双方的合作协议,并且委托运输的第三方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须包含危险货物运输)。【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合作协议(委托营运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7)投标人或其委托营运方的车辆具有《广州市危险化学品车辆市区道路运输通行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5年05月28日 至 2025年06月04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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