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灌云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招标公告
2025-05-28本招标项目江阴灌云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已由灌云县数据局以灌数据投资备(2024)16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澄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江阴灌云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灌云县GYG;
2.1.2建设规模:本项目为江阴灌云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主要包括A幢厂房、B幢厂房、门卫、围墙以及室外道路、雨污水工程,厂房单跨度最大跨度31.2米。
2.1.3最高投标限价:68499955.38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 年6月27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25 年10月25日。
2.1.5质量要求:国家现行竣工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2招标范围:江阴灌云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施工,包括桩基工程、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雨污水、室外给水、室外照明、室外配电、室外智能化、室外道路工程、门卫及围墙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类证;同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 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 2024 年11月-2025年04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可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本工程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标、异议投诉等)。
(4)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4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 2022年 5月 01 日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过单跨跨度在30m(含)及以上且单层建筑高度17米(含)及以上钢结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注:(1)上述类似业绩的认定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以从企业诚信系统获取至投标文件中原件彩色扫描件为准;类似业绩时间的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
(2)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单跨跨度、单层建筑高度,合同价款、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否则不予认可。若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不能明示单跨跨度和单层建筑高度,可补充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竣工图(图纸需明确显示跨度、单层建筑高度),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类似业绩金额的认定以施工合同签约金额为准(合同书中注明的金额),其余任何补充合同、工程变更及结算审计等金额均不作为业绩金额认定的依据。
(4)类似工程指新建或扩建工业建筑工程。
(5)工业建筑工程分类标准按《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执行。
(6)所有原件资料标后备查,如接到核查通知3个工作日内未提供的,视为放弃投标。
3.5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互相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3.6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5〕16号文、苏建规字〔2017〕1号、连建发〔2021〕338号、连建发〔2021〕336号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详见“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投标人承诺书”)
b.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江苏www.jscredit.gov.cn”公布为准,不同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存在差异的,以“信用中国”公布的信息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c.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且未解禁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d.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归集(配备)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归集(配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归集(配备))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归集(配备),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e.本工程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苏建招办〔2022〕2号规定。
注: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
3.8 依据《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附件2第二十九条。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6月5日;
五、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2日10 时00分;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718064756(微信同号)
电话:010-83551561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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