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长春生产4个动力站压缩空气托管项目招标公告

2025-05-28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单位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招标项目名称:长春生产4个动力站压缩空气托管项目

2.2项目实施地点:一汽-大众长春生产二厂涂装动力站、二厂冲焊动力站、A4动力站及T88焊装动力站

2.3预估采购压缩空气总用量:6bar压缩空气总用量1216693.158kNm3,12bar压缩空气总用量588852.717kNm3

2.4 项目进度: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投入使用

合作期间内的用气期限:自设备投入使用起10年或用气量达到最终总用量,以上两者任一条件达到为用气终止日期

自设备投入使用条件定义:设备安装完成后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出具合格验收单次日为设备投入使用首日

若十年内一种压缩空气用量达到总用量达标,乙方转让该介质的设备给甲方。另一种压缩空气仍原价购入,直至到达该压缩空气总用量或十年期限

2.5最高投标限价:有,6bar压缩空气每kNm3人民币89.5元(不含税),12bar压缩空气每kNm3人民币119.5元(不含税),中标供应商向一汽-大众支付制气及相关电费,支付电费的单价为0.706元/kwh(不含税价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如下所列的条件: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是依法从事经营,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状态应为正常或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3.1.2经验经历要求:投标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压缩空气动力站托管服务经验或经历。

3.1.3财务资金要求: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银行出具的(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之后的)不少于人民币1800万元的单位资金存款证明。(扣除被冻结金额外剩余存款金额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接受分公司投标。分公司投标时使用总公司资料有效。

3.4本次招标不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投标。

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省级“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处于被招标人及其指定的母子公司列入禁入名单期限内;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5月28日23:00至2025年6月5日17:00 (北京时间,下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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