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豫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宁煤化锤式破碎机采购公告
2025-06-04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期 |
付款方式 |
质保期 |
投标保证 金(元) |
使用单位 |
锤式破碎机 |
详见技术规格书 |
1台 |
合同签订后40天内送货到使用方现场,运费由供货方承担。 |
付款方式:无预付款,最终按含税单价进行结算,出卖人提供矿方开具的验收单及13%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后滚动付款,12个月内付清90%货款,付款方式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留10%质保金,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质保期结束后1个月内无息结清。 |
质保期:产品质保期自设备投用起24个月。 |
5000 |
永宁煤化 |
备注:1、规格型号仅供参考,投标产品必须满足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2、供货范围详见技术规格书。 |
详细内容请参阅采购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书”的相关内容。
二、合格投标人条件
1、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银行基本帐户缴纳,否则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在购标前应进行企业注册,注册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若“三证合一”只需提供一证)和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投标人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投标人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4.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或引起索赔。
4.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货物投标的。
4.4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4.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6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为投标人基本户以外的其它账户。
4.7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存在串标、围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等问题并受到河南能源集团公司通报批评或投诉。
4.8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发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5、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6、应具备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7、具有所投标产品的供货业绩及证明材料。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授权。
10、投标厂商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若“三证合一”只需提供一证),法人委托书(附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投标货物应取得国家规定必须的认证、许可;若有涉及煤矿井下使用投标产品,须提供产品必备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等强制性认证证件(不涉及无需提供);且投标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及检验检测规范;所提供产品(含外购件)在CNCA-2019-C23-01强制性产品实施细则范围内的,必须提供有效的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3C认证”)。
12、若存在生产厂家和其代理商同时投标,则以厂家作为有效投标人,其代理商投标无效;若存在多家投标人代理同一厂家的产品投标的,其投标均无效。
13、凡在与我公司日常业务往来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其在3年内参加新疆公司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和供应业务。
13.1商业贿赂。
13.2所供物资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13.3报价不实、低价位承诺未兑现。
13.4资质材料弄虚作假。
13.5所供物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业欺诈行为。
13.6配套产品供应严重滞后,影响我方正常生产和建设或借机哄抬价格。
13.7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入围投标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我方投标邀请的。
13.8经查实存在招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
13.9不按合同要求履约或两次不能按时交货,影响供应的。
13.10因售后服务不及时,年度内出现一次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13.11代理供应商用其他产品冒充所代理厂家产品的。
13.12已停止生产、经营或更改生产、经营范围后,质量管理和技术水平下降,不能保证所供产品质量的。
13.13准入后连续两年未发生业务,且集团公司内部没有其设备在用的。
13.14具有虚假、恶意质疑与投诉,损害集团公司或下属公司形象、声誉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三、采购文件的获取
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06月04日12:00到2025年06月11日18:00。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6月12日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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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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