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马关县中医医院腹腔镜镜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5-06-06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WS

项目名称:马关县中医医院腹腔镜镜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万元):324.47

最高限价(万元):324.47

采购需求:马关县中医医院短波紫外线治疗仪等一批设备采购。;马关县中医医院采购生命体征检测仪等设备一批。;马关县中医医院采购肛肠压力检测仪等设备一批。;马关县中医医院采购无创呼吸机等设备一批。;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完成安装,并通知招标人组织验收。 标段2: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完成安装,并通知招标人组织验收。 标段3: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完成安装,并通知招标人组织验收。 标段4: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完成安装,并通知招标人组织验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2、3、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文件规定,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工程类项目为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注:①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中小企业声明函是针对产品生产厂家的,而非是指投标人。②在货物招标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工程招标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服务招标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招标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为 / %(工程类项目为 / %)。③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④残疾人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1)马关县中医医院腹腔镜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一标段):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2)马关县中医医院腹腔镜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标段):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3)马关县中医医院腹腔镜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标段):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4)马关县中医医院腹腔镜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四标段):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2】 (1)生产商须具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2)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得超出经营范围)、所投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注:本次招标需求中非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采购产品必须取得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他相关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具备相关资质,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设备不作强行要求。;【标项3、4】 1)生产商须具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2)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得超出经营范围)、所投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注:本次招标需求中非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采购产品必须取得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他相关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具备相关资质,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设备不作强行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06-09 06:00至2025-06-16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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