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安市恒泽净水厂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资格后审公告二次招标公告
2025-06-06本招标项目海安市恒泽净水厂改扩建及配套工程项目已由海安市数据局以海数据投资﹝2025﹞5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海安市恒泽净水厂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海安开发区城东镇南阳村海安市恒泽净水厂内。
2.1.2建设规模:海安市恒泽净水厂改扩建工程,占地面积4公顷,改扩建后海安市恒泽净水厂处理规模提升至1.5万m3/d,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C标准。建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拆除现状构筑物,包括控制间、北线泵房、仓库及机修间、细格栅、调节池、初沉池、事故池、脱水机房、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化验室、办公楼、混凝沉淀池、加药棚、滤布滤池、巴氏计量槽、污泥浓缩池。(2)对现状东线进水泵房、生化池和气浮设备利旧,进行构筑物改造和设备更换。(3)新建北线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气浮池、事故池及调节池、初沉池、水解酸化池、改良AAO生化池、二沉池、中间提升泵房及高效沉淀池、精密过滤池、臭氧催化氧化池、臭氧发生间、冷却塔、次氯酸钠消毒池及巴氏计量槽、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加药间、机修间及仓库、脱水机房、进水监测间及配电间、出水监测间、污泥浓缩池、除臭设备、地磅、综合楼等。(4)新建智慧排污运行控制系统。(5)改扩建后海安市恒泽净水厂整体调试、运维。
2.1.3合同估算价:约10200万元。
2.1.4施工工期及运维期:施工工期为450日历天(含调试期2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运维期180日历天,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注:系统里工期统一填写:450)
2.1.5施工质量要求:合格,即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招标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注:系统里工期统一填写:合格)
2.1.6运维质量标准:通过环保等专项验收、满足环评、排口等相关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C标准。
2.2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海安市恒泽净水厂改扩建及配套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东线进水泵房、北线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气浮池、事故池及调节池、初沉池、水解酸化池、改良AAO生化池、二沉池、中间提升泵房及高效沉淀池、精密过滤池、臭氧催化氧化池、臭氧发生间、冷却塔、次氯酸钠消毒池及巴氏计量槽、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加药间、机修间及仓库、脱水机房、进水监测间及配电间、出水监测间、污泥浓缩池、除臭设备、地磅、综合楼,同时拆除部分现状构筑物等全部内容(含基坑支护、施工中需要采取的加固保护措施等)的施工及其相应的电气、仪表、工艺自控、自动化设备、部分工艺管道等材料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以及所有新老设施、设备的整体联合调试,直至竣工验收合格、运维、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所有合同约定内工作,还包括涉及所提供设备和附属仪器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2022年5月1日以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签约合同价8000万元及以上且日处理污水量1.5万吨及以上单个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须包含施工)或施工总承包,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注:①类似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且须能体现该业绩为项目负责人业绩,这三项证明材料中至少有一项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且项目负责人保持一致。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必须是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归集的(提供按要求进行信息要素归集的相关截图),若没有归集,则须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证明(证明材料须包含项目名称、金额、各主体单位名称等主要信息)或提供该业绩中标公示的官方网站(指各级招投标监管网或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链接及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②合同价、日处理规模以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内容为准。
③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④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须从企业主体信息库获取,否则不予认可。
3.3.2自2023年06月0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3自2024年06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自2025年03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江苏省或南通市或海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5自2020年06月0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3.6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3.7投标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被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3.3.8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3.9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的规定,江苏省内的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投标人如为省外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达标情况,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需的注册建造师按“标准”考核,其他资质所需的注册执业人员暂时按“标准”中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要求考核。注册执业人员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认定。江苏省外的投标人某项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3.10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但在施工合同备案(归集)时,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苏建建管〔2022〕387号文修订)要求配备到位;
3.3.11投标人承诺书;
3.3.12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3.3.13项目负责人投标承诺书;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若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构成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2家,双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须提供联合体成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同时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第1.4.2项的规定。
3.6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27日09时00分;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718064756(微信同号)
电话:010-83551561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此项目登录后查看联系方式
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