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编号:HAWS-磋商-********(二)项目名称:动物强制免疫疫苗采购项目(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四)预算金额********万元 ,其中:第一标段28万元;第二标段********万元;(五)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其中:第一标段为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第二标段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本项目共两个包,可以兼投,最多可以中一个标段,中标顺序同标段顺序。(六)采购需求: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规格250毫升/瓶),数量100万毫升;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规格50头份/瓶)数量1万头份。具体详见磋商件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六)交货期限:接供货通知后,五日内发货。(七)本项目(□是 ☑ 否)接受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供应商被“****网站、“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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