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阳车辆段2025-2027年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装置、客列尾主机、闸片托及电器配件故障维修业务外包框架采购招标公告

2025-06-09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阳车辆段2025-2027年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装置、客列尾主机、闸片托及电器配件故障维修业务外包框架采购(二次)招标人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辆段,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运营维修。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评审方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业务外包的名称、类别、工作量、交工验收地点、包件划分等详见本公告附件1。

1.执行的技术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

2.铁路专用配件维修(服务)执行的相关文件、规定:详见技术规格书

3.维保条款:A01包-A06包质保期内,由于设备质量因素而造成的损坏,均由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备件。 赔付标准依据:《车辆物资采购赔付条款》辆经字〔2023〕10号 (1)实物索赔。赔偿单位向索赔单位赔偿同型号、等额数量的动、客车零部件。 (2)经济索赔。因索赔的动、客车零部件数量少、旧型停产或无生产资质等原因无法提供原型零部件的,经索赔单位同意,参照当前最新价格进行经济赔偿。 (3)返厂修理。存在质量问题的动、客车零部件返回赔偿单位进行修理,修理完成后赔偿单位应向索赔单位出具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质量保证书等技术资料,并随实物一并交付。 (4)合同约定的或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5)责任行车事故赔付,按事故调查组认定损失执行。

4.售后服务及要求:A01包: 1.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排故通知后,沈阳本地应在4小时内、异地应在12小时内,指派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运用系统线上客车需在出库前保证达到运用出库标准。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2.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于乙方作业而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乙方在接到甲方售后通知后应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回应并组织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售后,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出现不良影响的,甲方可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质保金,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3.质保期内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因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影响客车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事故的,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沈阳局集团公司车辆部关于印发 <沈阳局集团公司车辆部门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辆安函〔2019〕34号)、《关于印发<铁路客车故障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乙方不得将此技术协议适用范围配件委托第三方维修。 5.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自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A02包: 1.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排故通知后,应立即指派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由于乙方作业而产生的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运用系统线上客车需在出库前保证达到运用出库标准。出现不良影响的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质保金,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2.质保期内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因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影响客车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事故的,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沈阳局集团公司车辆部关于印发 <沈阳局集团公司车辆部门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辆安函〔2019〕34号)、铁总运〔2008〕168号《关于印发<铁路客车故障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乙方不得将此技术规格书中项目委托第三方维修。 4.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由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A03包: 1.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排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指派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以确保甲方运用客车正常运行。 2.对于影响客车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事故的,依据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乙方不得将此技术规格书中项目委托第三方维修。 4.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由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A04包: 1.质保期内甲方正常使用闸片托出现质量问题(非正常磨耗、断裂等情况)由乙方负责,乙方须积极售后,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提出闸片托的售后要求时,乙方须在24小时内响应,同时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合格品并完成返送,不得影响甲方正常使用。 3.质保期内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因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影响客车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事故的,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沈阳局集团公司车辆部关于印发 <沈阳局集团公司车辆部门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辆安函〔2019〕34号)、《关于印发<铁路客车故障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乙方不得将此技术协议适用范围配件委托第三方维修。 5.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自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A05包: 1.在质保期内出现由于乙方作业而产生的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乙方在接到甲方售后通知后应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回应并组织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售后,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出现不良影响的,甲方可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质保金,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2.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保证在12小时内,指派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运用系统线上客车需在出库前保证达到运用出库标准,或由甲方将配件运送至乙方指定维修地点。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3.对于影响客车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事故的,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沈阳局集团公司车辆部关于印发 <沈阳局集团公司车辆部门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辆安函〔2019〕34号)、铁总运〔2008〕168号《关于印发<铁路客车故障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乙方不得将此技术协议适用范围配件委托第三方维修。 5.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自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A06包: 1.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排故通知后,沈阳本地应在4小时内、异地应在12小时内,指派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2.对于影响客车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事故的,依据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乙方不得将此技术协议适用范围配件委托第三方维修。 4.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自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5.其他需具体明确的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A01包:

沈阳车辆发电车柴油发电机组D级及附属装置检修、配件

故障维修技术规格书

沈阳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

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铁路客车装用的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D级修及其附属装置E2/E3级检修,MTU柴油发电机组D级修及其附属装置E2/E3级检修,以及柴油机水泵、柴油机充电机、涡轮增压器、PT泵、主断路器、300KW发电机、双速冷却风机、柴油机缸套、柴油机活塞、柴油机凸轮轴、柴油机气缸盖、柴油机曲轴等故障配件维修。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2.1 《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G/CL209-2022)中柴油发电机组D及E级检修标准及柴油发电机组附属装置E3及E4级检修标准;

《铁路客车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装置检修技术条件》(机辆动客函【2020】15号)柴油发电机组D及E级检修标准及柴油发电机组附属装置E3及E4级检修标准;

《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能力评估管理办法》(铁机辆﹝2023﹞66号);

《发电车用燃油箱技术条件》(Q/CR 580-2017);

《铁路客车厂修规程》(TG/CL207-2022);

《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

《铁路客车发电车用冷却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CL548-2018);

《铁道客车发电车》(TB/T2396-2017);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2.2国铁集团、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已下发及暂行的涉及发电车检修、运用相关文件电报。

2.3本协议规定的技术标准为基本的技术要求,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规程、规则及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本协议所使用的标准遇到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2.4沈阳车辆段各项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按照(铁机辆﹝2023﹞66号)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要求,乙方须具有有效期内铁路客车发电车柴油发电机组E级及以上维修能力评估的合格报告,具备维修后检测及试验能力。

3.2乙方负责适用范围内配件的拆装、运输、维修、配套试验、安装、调试、现车试验及故障确认和处理。维修基本原则为按照规程要求全面恢复功能,更新必换件,维修后通过各项检测试验,并保证功能及状态良好,不得因维修部件导致车辆或其他相关配件出现故障。D级修时,凸轮轴等配件的外观检查及电机绕组等静态测量相关工作应在甲方场地完成,减少配件送乙方场地后发生问题的鉴定工作。

3.3乙方对适用范围内配件不应因故障数量及维修困难程度另收取额外费用。运输车辆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指导乙方现场作业及工装设备协助,叉车、搬运车、天吊等设备由甲方负责操作。非资质范围内附属装置可在甲方指定场地进行维修。乙方需按照甲方年检修任务数量,在甲方及乙方场地储备充足配件,必要时实施倒换修。

3.4柴油发电机组D级修及其附属装置E2/E3级检修时,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预检作业,确认柴油发电机组状态及故障部位,由乙方组织施修。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配件必须是原厂、原型配件,维修时对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保证一个D级修程的配件需进行更新,必换件更新,分解检修后的橡胶件更新。机油、三滤、古布等消耗品由乙方负责。柴油由甲方负责。检修用柴油由甲方负责提供。蓄电池检修由甲方协助完成,蓄电池容量不足或其他故障无法使用时,由乙方负责更新。检修须使用甲方设备时(水阻试验台等),须在甲方监督下使用操作,严禁乙方自行单独操作。

3.5 柴油机水泵、充电机、涡轮增压器、PT泵、主断路器、300KW发电机、双速冷却风机、顶排风机、柴油机缸套、柴油机活塞、柴油机凸轮轴、柴油机气缸盖、柴油机曲轴等配件故障时,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检修后质量标准须达到E级修检修标准。燃油加热装置由乙方负责检修,恢复使用状态。

3.6在乙方承修范围内的配件,须按标准进行维修或更新,达到装车和使用要求,不得随意报废或弃修,重要零部件报废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文字说明。

3.7甲方可适时派员对乙方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求及疑问,必要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

3.8乙方在参与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的全部检修工作中,出现问题或争议时,须完全根据甲方及上级文件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甲方验收标准。

3.9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修配件的检修及相关试验工作(不含往返运输),乙方须具有每月至少完成3辆发电车D级及其附属装置E2/E3级检修的能力。

3.10完工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检相关检修记录、试验单、更换配件明细单等。检修记录能够详细清晰填记相关检修发现问题、处理方法及结论。试验单需具有甲方承认的试验项点,能够证明该该配件检修后功能良好。配件明细单需详细填记更换的配件名称及数量等。检修记录、试验单、更换配件明细单需无缺项问题,签字齐全。相关资料应与实物对应。乙方须在维修后的适用范围内配件上涂打或铆接相应的检修标记,包括配件名称、检修日期、检修单位等。

3.11协议履行期内,遇国铁集团、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此协议适用范围内相关检修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甲方可按照要求修改本技术协议,乙方须配合执行;其它未尽技术事宜严格按照“2.应执行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 包装

产品应根据类型、规格应采取可靠包装,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2 运输

运输过程中及运抵后,应防止剧烈振动、重压、日晒、雨淋和化学物品的侵蚀,不得出现擦伤、磕碰、划伤、挤压变形等现象。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3 存贮

维修合格的配件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介质的库房。

4.4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影响配件性能或导致配件损坏的,由乙方负责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5.质保期或寿命期规定和权限。

自检修试验完毕之日起,发电车柴油发电机组D级修及其附属装置检修范围配件质保期为一个D级修周期(机组运行4500±500小时)。柴油机水泵、柴油机充电机、涡轮增压器、PT泵、发电车主断路器、300KW发电机、双速冷却风机、柴油机缸套、柴油机活塞、柴油机凸轮轴、柴油机气缸盖、柴油机曲轴维修后质保期为机组运行5000小时工作时程。

6.售后服务等有关内容

6.1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排故通知后,沈阳本地应在4小时内、异地应在12小时内,指派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运用系统线上客车需在出库前保证达到运用出库标准。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6.2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于乙方作业而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乙方在接到甲方售后通知后应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回应并组织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售后,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出现不良影响的,甲方可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质保金,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6.3质保期内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因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影响客车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事故的,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沈阳局集团公司车辆部关于印发 <沈阳局集团公司车辆部门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辆安函〔2019〕34号)、《关于印发<铁路客车故障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4乙方不得将此技术协议适用范围配件委托第三方维修。

6.5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自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A02包:

沈阳车辆小功率柴油发电机组

配件故障维修技术规格书

沈阳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

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铁路客车装用的各型小功率柴油发电机组气缸套、气缸盖总成、连杆、活塞、曲轴、凸轮轴、飞轮总成、高压油泵、启动马达、机油冷却器、机油泵、发电机转子、发电机定子、励磁线圈等配件故障维修。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2.1《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G/CL209-2022);

《铁路客车厂修规程》(TG/CL207-2022);

《铁道客车柴油发电机组暂行技术条件》(TJ/547-2018);

(铁机辆﹝2023﹞66号)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铁路客车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装置检修技术条件》(机辆动客函【2020】15号)。

2.2国铁集团、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已下发及暂行的相关文件电报。

2.3在维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规程、规范及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本协议所使用的标准遇到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2.4沈阳车辆段各项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按照(铁机辆﹝2023﹞66号)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要求,乙方须具有有效期内铁路客车单元柴油机E级及以上维修能力评估的合格报告,具备维修后检测及试验能力。  

3.2维修标准按照《铁路客车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装置检修技术条件》(机辆动客函【2020】15号)内小功率柴油发电机组E级检修相关配件检修标准执行。维修基本原则为按照现车情况恢复功能,维修后保证运行品质良好,不因维修部件导致车辆或其他相关配件出现故障。

3.3乙方负责适用范围内配件的拆卸、运输、维修、试验、安装、现车动态检查。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现场人员及工装设备协助,包括叉车、搬运车、天吊等设备,必须由甲方负责操作。运输车辆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维,维修完成后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场地。甲方送修的相关配件不应因故障数量及维修困难程度另收取额外费用。乙方需根据维修任务量,在甲方及乙方场地储备足够各类配件,必要时实施倒换修。

3.4气缸套、气缸盖总成、连杆、活塞、曲轴、凸轮轴、飞轮总成、高压油泵、启动马达、机油冷却器、机油泵、发电机转子、发电机定子、励磁线圈等配件故障时,须经甲方审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检修后质量标准须达到E级修检修标准。

3.5甲方可适时派员对乙方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求及疑问,必要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

3.6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厂区须遵守甲方厂区管理相关规定,触犯或违反相关规定,按照甲方厂区规定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3.7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及相关试验工作(不含往返运输),不得擅自增加修时。

3.8协议履行期内,若国铁集团、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针对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的检修下发文电,甲方可按照要求修改本技术协议,乙方须配合执行;其它未尽技术事宜严格按照“2.应执行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 包装

产品应根据类型、规格应采取可靠包装,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2 运输

运输过程中及运抵后,应防止剧烈振动、重压、日晒、雨淋和化学物品的侵蚀,不得出现擦伤、磕碰、划伤、挤压变形等现象。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3 存贮

维修合格的配件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介质的库房。

4.4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影响配件性能或导致配件损坏的,由乙方负责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5.质保期或寿命期规定和权限。

自维修配件装车试验合格之日起,维修配件质保期为机组运行2000小时工作时程。

6.售后服务等有关内容

6.1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排故通知后,应立即指派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由于乙方作业而产生的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运用系统线上客车需在出库前保证达到运用出库标准。出现不良影响的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质保金,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6.2质保期内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因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影响客车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事故的,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沈阳局集团公司车辆部关于印发 <沈阳局集团公司车辆部门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辆安函〔2019〕34号)、铁总运〔2008〕168号《关于印发<铁路客车故障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3乙方不得将此技术规格书中项目委托第三方维修。

6.4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由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A03包:

沈阳车辆段客列尾主机故障维修技术规格书

沈阳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

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客列尾主机故障维修。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2.1中国铁路总公司《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3.0》(TJ/DW009-2016)。

2.2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4〕215号)。

2.3《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运用维修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68号)。

2.4国铁集团、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已下发及暂行的相关文件电报。

2.5在维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规程、规范及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本协议所使用的标准遇到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2.6沈阳车辆段各项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甲方负责维修前后客列尾主机整机的拆卸和安装。

3.1.2乙方负责到甲方取待修客列尾主机整机,并将修竣的客列尾主机整机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3.1.3乙方负责提供维修客列尾主机使用材料明细,随修复的客列尾主机同时返回。

3.1.4 甲方可根据生产情况要求乙方在现场进行检修。

3.1.5甲方返到乙方公司进行维修的客列尾主机,乙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维修周期为 7个工作日(不包含往返运输)。

3.1.6乙方在修竣的客列尾主机原铭牌下方粘贴维修标签,注明时间。

3.1.7乙方在检修客列尾主机时,须对达到《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3.0》(TJ/DW009-2016)寿命要求的配件进行更新,对故障及损坏配件进行维修。

3.1.8乙方进行密封垫、密封圈等橡胶制品更新,橡胶制品性能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3.1.9乙方更换电气元件应使用正规厂家出品,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或CRCC认证。

3.1.10 乙方对维修后客列尾主机须出具检测报告,并随主机共同返段。

3.1.11 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中国铁路总公司、沈阳局集团公司针对客列尾主机检修下发新技术标准、检修文电,甲方可按照要求修改本技术协议,乙方须配合执行。

3.2外观要求

3.2.1修峻后的客列尾表面无污物、无划伤及破损的现象。

3.2.2乙方须在修峻后的客列尾主机粘贴金属检修铭牌,上刻打检修年月、工厂名称或代号等永久性标记,铭牌粘贴在客列尾主机原有铭牌下方。

3.2.3乙方严格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沈阳铁路局文电要求执行。

3.3外形尺寸及结构

详见《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TJ/DW009-2016)。

3.4材料要求

详见《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TJ/DW009-2016)。

3.5环保要求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影响环境因素的有关事项进行逐步控制,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承诺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 包装

产品应根据类型、规格应采取可靠包装,每件包装必需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制造厂厂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及编号,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2 运输

运输过程中及运抵后,应防止剧烈振动、重压、日晒、雨淋和化学物品的侵蚀,不得出现擦伤、磕碰、划伤、挤压变形等现象。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3 存贮

检修合格的配件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介质的库房。

4.4 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

5.质保要求

维修后的客列尾主机整机质量保证期为18个月,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由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6.质量验收要求

6.1乙方修竣客列尾主机到达甲方后,按照《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TJ/DW009-2016)、《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4〕215号)第七章客列尾装置第7.1章节进行质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重新进行施修。

7.完工交货时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7.1乙方对维修后客列尾主机须出具检测报告,提供检修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客列尾主机编号,与实物对应,并随主机共同返段。

7.2乙方须在修峻后的客列尾主机粘贴金属检修铭牌,上刻打检修年月、工厂名称或代号等永久性标记,铭牌粘贴在客列尾主机原有铭牌下方。

8.售后服务等有关内容

8.1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排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指派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以确保甲方运用客车正常运行。

8.2对于影响客车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事故的,依据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A04包:

沈阳车辆段闸片托故障维修技术规格书

沈阳车辆段(以下简称甲方)

检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闸片托焊修及加工。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2.1《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客车厂修规程〉〈铁路客车段修规程〉的通知》(铁机辆[2022]39号)

2.2焊接材料须符合GB/T 5118《热强钢焊条》规定,或采用相当牌号的焊条、焊丝;钢结构焊接须符合Q/CR 167《机车车辆修理焊接技术条件》;铸钢件焊接须符合TB/T 2942《铁道用铸钢件采购与验收技术条件》

2.3《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2.4关于印发《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的通知(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

2.5国铁集团、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其它相关文件电报

3.技术要求

3.1 焊接现场应无风,环境温度应高于5℃。

3.2 焊条应符合GB5118《热强钢焊条》的规定要求。

3.3 焊前应先清除表面锈垢。

3.4 焊接引弧时,应防止电弧击伤工件表面,不应在工件的非焊补表面引弧。

3.5 每层焊完清渣后,都应用清渣锤适当敲击焊道周围,以消除焊接应力。

3.6 焊缝不应有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气孔和凹坑等焊接缺陷。

3.7 焊缝发现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时,应将缺陷清除后重新焊补。

3.8闸片托因磨耗、腐蚀到限进行焊修时,须加工至原型尺寸(板材局部腐蚀焊修后与周边基面平齐);打磨消除缺陷时须圆滑过渡,加工后用样板检查,须符合样板要求。

3.9本协议中规定的技术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标准,乙方在执行合同中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本协议中使用的标准遇到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乙方须按相对较高标准执行,同时所执行任何标准和规范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3.10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修,不得擅自增加修时;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3.11 协议履行期内,若国铁集团、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针对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的检修下发新文电、新要求,甲方可按照要求修改本技术协议,乙方须配合执行。

3.12其它未尽技术事宜严格按照“2应执行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4.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4.1 包装。产品应根据类型、规格应采取可靠包装,每件包装必需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制造厂厂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及编号,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2 运输。运输过程中及运抵后,应防止剧烈振动、重压、日晒、雨淋和化学物品的侵蚀,不得出现擦伤、磕碰、划伤、挤压变形等现象。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3 存贮。检修合格的配件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介质的库房。

4.4 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须经双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影响配件性能或导致配件损坏的,由乙方负责无偿维修或按照市场价格赔付。

5.质量验收要求

5.1符合本协议中“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5.2维修后的闸片托须经甲方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结算。

5.3使用样板等检查,须符合要求,同时符合闸片托图纸要求。

6.完工交货时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6.1维修完毕后,乙方须提供检修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维修厂厂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与实物对应。

7.售后服务及维保条款

7.1维修后的闸片托质保期为客车运行60万公里或2.5年。

7.2在质保期内出现由于乙方作业而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并积极配合处理相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出现不良影响的,可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质保金。

7.3质保期内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因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7.4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售后通知后,乙方须在24小时内响应,同时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合格品并完成返送,不得影响甲方正常使用。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出现不良影响的,甲方可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质保金,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A05包:

沈阳车辆段DC600V车下电源、AC380V直供电电源、DC600V/DC48V充电机、DC48V/DC110V直流电源、DC48V/AC220V逆变电源、高频开关电源(各型稳压电源)981应急电源、DC600V车下电源隔离变压器、餐车隔离变压器故障维修技术规格书

甲方:沈阳车辆段

乙方:承修单位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铁路客车DC600V车下电源、AC380V直供电电源、DC600V/DC48V充电机、DC48V/DC110V直流电源、DC48V/AC220V逆变电源、高频开关电源(各型稳压电源)981应急电源、DC600V车下电源隔离变压器、餐车隔离变压器的故障维修。

2.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铁路客车厂修规程》(TG/CL207-2022)

《铁路客车段修规程》(TG/CL208-2022)

《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G/CL209-2022)

《铁路客车AC380V直供电技术条件(试行)》(机辆技术函〔2018〕160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辆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检修技术条件的通知》(机辆动客函[2019]12号)

《<铁路客车配餐式电气化厨房设备技术条件>的通知》(运辆客车函〔2016〕62号)

《开关电源通用技术条件》(GB/T-14714)

《通信用高频开关电源系统》(YD/T-1058)

《铁道客车及动车组用电气控制柜》(GB/T 32595)

《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121号)

《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铁路客车DC600V电源装置》(Q/CR136-2024)

《旅客列车DC600V供电系统》(GB/T32587-2016)

《铁路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检修技术条件》(机辆动客函〔2019〕12号)

《<铁路客车配餐式电气化厨房设备技术条件>的通知》(运辆客车函〔2016〕62号)

《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10228)

《铁路客车AC380V电源装置检修技术条件》(机辆动客函〔2025〕40号)

3.技术要求

3.1一般要求或基本要求

3.1.1乙方检修修标准需按照《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G/CL209-2022)E4级修程进行检修,维修基本原则为按照车型要求全面恢复功能,通过各项试验(开关电源、逆变电源、直流电源等包括常规功能测试、输出功率及效率、启动及保持时间、输出涟波及杂讯等),并保证运行品质良好,不因维修部件导致车辆或其他配件出现故障。按键、数码管或显示屏破损时更换,电路板上元器件烧损时更新、内部配线无老化变质,阻值、绝缘良好。乙方负责对故障配件维修后的通电试验,确保故障配件维修后功能试验良好。配件无法修复、需报废处理时,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文字说明情况,由甲方确定是否具备报废条件,若认定不予报废,乙方须继续进行维修,直至修复。

3.1.2乙方负责适用范围内配件的拆卸、运输、维修、试验、安装及调试,维修完成后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场地。运输车辆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现场协助。

3.1.3需检修的车辆配件经甲方确认故障状态,并将故障情况告知乙方,乙方确定施修方案后,严格按施修方案施修,各部件维修基本原则为全面恢复功能并保证运行品质良好,不因维修部件导致车辆或其他配件出现故障。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配件必须是原厂配件,重要配件须满足CCC或CRCC认证要求。维修时对达到使用寿命的配件需进行更新,确因硬件问题不具备修复价值或无法修复时,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文字说明情况,由甲方确定是否报废或继续维修,甲方无配件影响行车时,须由乙方暂时提供配件,保证客车达到检修标准。

3.1.4甲方可适时派员对乙方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求及疑问,必要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

3.1.5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厂区须遵守甲方厂区管理规定,触犯或违反规定,按照甲方厂区规定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3.1.6协议履行期内,若中国铁路总公司、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针对适用范围内配件的检修下发文电,甲方可按照要求修改本技术协议,乙方须配合执行。

3.1.7其它未尽技术事宜严格按照“3.应执行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中的条款执行。

3.1.8乙方不得将此协议中规定的维修项目委托第三方维修。

3.2外观要求

3.2.1乙方必须在维修后的适用范围内配件上粘贴相应的检修标记、日期、工厂代号等可追溯标记。

4.环保要求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影响环境因素的有关事项进行逐步控制,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承诺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5.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5.1包装

产品应根据类型、规格应采取可靠包装,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5.2运输

运输过程中及运抵后,应防止剧烈振动、重压、日晒、雨淋和化学物品的侵蚀,不得出现擦伤、磕碰、划伤、挤压变形等现象。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5.3存贮

检修合格的配件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介质的库房。

5.4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6.质保要求

6.1在质保期内出现由于乙方作业而产生的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乙方在接到甲方售后通知后应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回应并组织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售后,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问题,直至问题解决。出现不良影响的,甲方可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质保金,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6.2质保期内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因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6.3按照《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G/CL209-2022)质量保证期相关要求,该包件内质保期均按质保期1年掌握,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自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7.质量验收要求

7.1乙方维修后的整体配件须达到《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中规定的E4级的检修质量标准。

7.2乙方维修后须通过甲方检修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验收。

8.完工交货时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8.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检修合格证、检修记录、试验单等,合格证上应注明维修厂厂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及编号,检修记录及试验单需具有甲方承认的检修试验项点,并详细清晰填记检修及试验发现问题、处理方法及结论。文件资料应与实物对应。

8.2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有关图纸、技术资料、技术参数、相互交流中的任何技术信息等透露给第三方。

8.3 981应急电源、600V车下电源装置故障维修、AC380V直供电电源故障维修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维修周期为3个工作日(不含往返运输),包件中其他配件维修周期为15个工作日(不含往返运输),交货地点沈阳车辆段。

9.售后服务等有关内容

9.1在质保期内出现由于乙方作业而产生的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乙方在接到甲方售后通知后应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回应并组织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售后,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出现不良影响的,甲方可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质保金,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9.2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保证在12小时内,指派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运用系统线上客车需在出库前保证达到运用出库标准,或由甲方将配件运送至乙方指定维修地点。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9.3对于影响客车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事故的,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沈阳局集团公司车辆部关于印发 <沈阳局集团公司车辆部门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辆安函〔2019〕34号)、铁总运〔2008〕168号《关于印发<铁路客车故障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A06包:

触摸屏维修、PLC主机单元、塞拉门装置维修(门控器故障维修)、塞拉门门控电源、绝缘监测装置(DC600V、AC380V、DC110V、DC48V)故障维修技术规格书

甲方:沈阳车辆段

乙方:承修单位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铁路客车电气装置(触摸屏维修、PLC主机单元、塞拉门装置维修(门控器故障维修)、塞拉门门控电源、绝缘监测装置(DC600V、AC380V、DC110V、DC48V))的故障维修。

2.应执行的标准和法律法规

《铁路客车厂修规程》(TG/CL207-2022)

《铁路客车段修规程》(TG/CL208-2022)

《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G/CL209-2022)

《铁道客车及动车组用电气控制柜》(GB/T 32595)

《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121号)

《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174)

《铁路客车塞拉门检修技术条件》(机辆动客函〔2024〕66号)

《铁路客车DC600V在线绝缘监测装置》(QCR690-2019);

《铁路车AC380V在线绝缘监测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CL526-2017)

《铁道客车DC110V在线绝缘监测系统技术条件》(QCR 589-2017)

《DC48V绝缘监测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CL427-2014)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规程、规范及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本协议所使用的标准遇到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3.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或基本要求

3.1.1乙方检修修标准需按照《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G/CL209-2022)E4级修程进行检修,维修基本原则为按照车型要求全面恢复功能,通过各项试验(触摸屏维修、PLC主机单元、塞拉门装置维修(门控器故障维修)、塞拉门门控电源、绝缘监测装置(DC600V、AC380V、DC110V、DC48V)),并保证运行品质良好,不因维修部件导致车辆或其他配件出现故障。按键、数码管或显示屏破损时更换,电路板上元器件烧损时更新、内部配线无老化变质,阻值、绝缘良好。乙方负责对故障配件维修后的通电试验,确保故障配件维修后功能试验良好。配件无法修复、需报废处理时,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文字说明情况,由甲方确定是否具备报废条件,若认定不予报废,乙方须继续进行维修,直至修复。

3.1.2乙方负责适用范围内配件的拆卸、运输、维修、试验、安装及调试,维修完成后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场地。运输车辆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现场协助。

3.1.3需检修的车辆配件经甲方确认故障状态,并将故障情况告知乙方,乙方确定施修方案后,严格按施修方案施修,各部件维修基本原则为全面恢复功能并保证运行品质良好,不因维修部件导致车辆或其他配件出现故障。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配件必须是原厂配件,重要配件须满足CCC或CRCC认证要求。维修时对达到使用寿命的配件需进行更新,确因硬件问题不具备修复价值或无法修复时,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文字说明情况,由甲方确定是否报废或继续维修,甲方无配件影响行车时,须由乙方暂时提供配件,保证客车达到检修标准。

3.1.4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厂区须遵守甲方厂区管理相关规定,触犯或违反相关规定,按照甲方厂区规定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3.1.5  必要时,乙方需派人员参加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的预检、安装、调试及交验等全部检修流程工作,并根据甲方及上级文件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甲方验收标准;

3.1.6  各部件维修基本原则为全面恢复功能并保证运行品质良好,不因维修部件导致车辆或其他相关配件出现故障。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配件必须是原厂配件,维修时对达到使用寿命的配件需进行更新,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无法修复,且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应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配件,若甲方暂时无法提供,须由乙方暂时提供配件,保证客车达到检修标准;

3.1.7  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的维修(不含往返运输)其中塞拉门门控电源、绝缘监测装置(DC600V、AC380V、DC110V、DC48V)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的维修(不含往返运输),不得擅自增加修时。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修时完成时,需给予甲方正式书面解答,甲方可根据影响生产进度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

3.1.8  协议履行期内,若中国铁路总公司、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针对适用范围内相关配件的检修下发文电,甲方可按照要求修改本技术协议,乙方须配合执行;

3.1.9  其它未尽技术事宜严格按照“2应执行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3.2  外观要求

3.2.1  乙方必须在维修后的适用范围内配件上粘贴相应的检修标记、日期、工厂代号等标记。

4.环保要求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影响环境因素的有关事项进行逐步控制,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承诺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5.质保期或寿命期规定和权限

5.1在质保期内出现由于乙方作业而产生的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次生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乙方在接到甲方售后通知后应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回应并组织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售后,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出现不良影响的,甲方可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质保金,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5.2按照《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TG/CL209-2022)质量保证期相关要求,该包件内质保期均按质保期1年掌握,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自保修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5.3质保期内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因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5.4乙方不得将此协议中规定的维修项目委托第三方维修。

6.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要求

6.1包装

产品应根据类型、规格应采取可靠包装,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6.2运输

运输过程中及运抵后,应防止剧烈振动、重压、日晒、雨淋和化学物品的侵蚀,不得出现擦伤、磕碰、划伤、挤压变形等现象。并符合GB/T 1017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6.3存贮

检修合格的配件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介质的库房。

6.4乙方提供包装运输及储存方案并需甲方确认,在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6.5完工交货时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检修合格证、相关检修记录、试验单等,合格证上应注明制造厂厂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及编号,检修记录及试验单需具有甲方承认的检修试验项点,并详细清晰填记相关检修及试验发现问题、处理方法及结论。相关文件资料应与实物对应。

7.售后服务等有关内容

7.1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排故通知后,沈阳本地应在4小时内、异地应在12小时内,指派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7.2对于影响客车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事故的,依据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知识产权说明

8.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有关图纸、技术资料、技术参数、相互交流中的任何技术信息等透露给第三方。

8.2乙方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发生侵犯专利的行为,其侵权责任与甲方无关,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不得影响甲方的利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A01包-A06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服务商。

2.行政许可及认证:A01包:按照(铁机辆﹝2023﹞66号)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具有有效期内铁路客车发电车柴油发电机组E级及以上维修能力评估的合格报告。投标时提供复印件 。    A02包:按照(铁机辆﹝2023﹞66号)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具有有效期内铁路客车单元柴油机E级及以上维修能力评估的合格报告。投标时提供复印件 。    A03包:无 A04包:无 A05包:按照(铁机辆﹝2023﹞66号)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具有有效期内铁路客车DC600V维修能力E级及以上评估合格的报告。投标时提供复印件 。    A06包:无

3.质量保证能力:A01包-A02包:无 A03包:具备近五年内任一年的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客列尾主机检测报告。投标时提供复印件。 A04-A06包:无

4.业绩要求:A01包-A06包:具有给主机厂、国铁集团或国铁集团所属企业相关客车配件维修业绩,提供标的近五年内任一年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经营违法记录要求:(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网址:“www.gsxt.gov.cn”) (2)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 (3)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网址:“wenshu.court.gov.cn”) (4)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被暂停、取消报价资格;拟供外包业务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 (5)未被国铁集团或集团公司暂停接受参与采购活动,或暂停采购、使用相应物资(设备)。  (6)未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分支机构等存在诉讼案件。 (7)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的路外企业不得参与铁路产品招投标。 以上内容(1)—(3)投标人提供截图,(4)—(7)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响应。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诚信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具体见文件相关要求)、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接受网上文件获取的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8:00时起至2025年6月16日17:00时(北京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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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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