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成及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5-07-01本招标项目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成及采购项目,招标人为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政府投资+企业自筹 ,出资比例为40%+6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成及采购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途径桥西区、新华区和长安区。线路起自红旗南大街与宫北路交口的宫北路站,依次沿红旗大街、新石中路、友谊大街、市庄路和光华路敷设、设站,终至光华路与谈固北大街交口的谈固北大街站,呈倒L型走向。线路起、终点站预留远期工程盾构延伸条件。
线路全长约19.90km,起点里程CK10+055.912,终点里程CK29+953.198,均为地下线,共设车站19座,平均站间距约为1.07km。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远景线网》,5号线一期工程与其他5条线路形成换乘站6座;结合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初步成果,预留远期7、8、9号线工程实施、换乘条件。于工程西南段设置宫家庄车辆基地,出入线接轨于宫北路站;控制中心接入设在长江大道与秦岭大街交叉口西北角的线网控制中心;于鹿泉区汇明路与永壁西街路口西北侧,新建主变电所一座,为4、5号线共用主所。
为了尽早发现火灾、实行消防救灾,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设置FAS。FAS按中央、车站两级调度管理,中央、车站、就地三级监控的方式设置,对地铁全线及各建筑进行火灾探测、报警和控制。FAS负责实现火灾探测及向车站级发出火灾警报、报告火灾区域、与综合监控系统(ISCS)及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配合或独立实现对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FAS在车站级接入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功能由综合监控系统统一实现。
2.2 项目地点
石家庄市。
2.3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主要包含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成及采购等相关服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感温光纤系统、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系统、气体灭火控制系统、防火门监控五个子系统的工程范围为: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含主所1座)。
包括本工程的深化设计、设计联络、设备采购、工厂测试、出厂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施工安装指导、测试、系统调试与试验、综合联调、初步验收、试运行、消防检测、国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初期运营、人员培训、质保期、最终验收、备品备件和仪器仪表及工具的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的系统缺陷的纠正和维护、质保期结束后的维保方案等过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购项目建设中所需配合的劳动力、设备、工具、器材,圆满完成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购及建设配合工作。工程实施阶段,招标人保留对工程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利。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文件。
2.4 标段划分
1个标段。
2.5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由招标人指定。招标人保留在一定区域内调整到货地点(石家庄市辖区范围)的权利,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且无需增加招标人的任何费用。
2.6 交货期
招标人会根据工程计划及安排的具体内容确定交货期,若由于投标人的原因提前到货的或工程现场情况不满足条件,在交货前的临时仓储由投标人自行解决,仓储条件须满足本项目设备存放要求的环境参数。招标人有权对不合格的临时仓储地提出更改,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且无需增加招标人的任何费用。投标人交货前应提前10天通知招标人/管理机构并得到确认后交货,如工程进度调整,招标人应提前15天通知投标人变更交货期。
2.7 质保期
通过消防验收,且取得合格证书是本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初期运营开始计算质保期,期限为两(2)年。
2.8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3.1.1 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是投标产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制造商或取得制造商就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1.2 投标人所投产品(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须通过CCC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1.3 项目经理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3.2 财务要求
3.2.1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和破产状态。
3.3 业绩要求
3.3.1 投标人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一项(一个合同为一项)已初期(试)运营或运营的国内轨道交通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成及供货业绩,供货量不少于9座车站。
业绩证明材料须以业绩合同及业主出具或签认的能够证明已初期(试)运营或运营的文件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如无法完全体现上述要求,视为无效业绩。
3.3.2 投标设备业绩要求(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业绩)
(1)投标人所采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自2020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一项(一个合同为一项)已初期(试)运营或运营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货业绩,供货量不少于9座车站。
(2)投标人所采用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自2020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一项(一个合同为一项)已初期(试)运营或运营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货业绩,供货量不少于9座车站。
(3)投标人所采用的感温光纤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一项(一个合同为一项)已初期(试)运营或运营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货业绩,供货量不少于9座车站。
(4)投标人所采用的气体灭火控制器自2020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一项(一个合同为一项)已初期(试)运营或运营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货业绩,供货量不少于9座车站。
(5)投标人所采用的防火门监控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一项(一个合同为一项)已初期(试)运营或运营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货业绩,供货量不少于9座车站。
投标设备业绩证明材料须以业绩合同或业主出具或签认的能够证明已初期(试)运营或运营的文件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如无法完全体现上述要求,视为无效业绩。
3.4 其他要求
3.4.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3.4.2 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开标当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单位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若投标人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否决其投标。
3.4.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4 下列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1)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注:本项目的监理人为: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3.5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注:“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不适用本项目。
4.招标文件的获取请于2025年7月2日09:00至2025年7月8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前……下载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718064756(微信同号)
电话:010-83551561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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