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2025年锂电池新型消防技术方案研究及验证服务项目消防技术方案研究部分二次询比(比选)公告-变更公告变更公告
2025-07-08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2025年锂电池新型消防技术方案研究及验证服务项目-消防技术方案研究部分(二次)。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登录后查看)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标段划分:不划分
1.6成交单位数量及份额:一家,100%。
1.7本项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人民币600,000.00元(含税),响应报价超过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内容:本次采购的服务范围为锂电池新型消防技术方案研究,主要针对充电柜和储能柜产品等。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根据采购人需求,供应商应结合充电柜、储能柜产品现有消防技术,提出锂电池新型消防技术方案。
(2)根据采购人需求,针对锂电池柜内热失控场景,完成锂电池新型消防技术方案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冷媒浸没技术、热响应涂层技术、多种消防灭火剂等,实现锂电池充电柜、储能柜的系统性消防安全应用。
(3)供应商应配合完成锂电池充电柜、储能柜产品的第三方消防效果检测验证。
(4)按要求提供本项目相关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
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要求。
2.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
2.3服务地点:北京市
2.4服务标准: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书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依法设立: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3.2研发能力:供应商应具备研发能力,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受委托研发能力
供应商自2022年6月1日至公开询比(比选)公告发出前一日期间(以合同或课题委托文件的签订时间或立项批复时间为准)应至少具备1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指:消防技术类研究项目)。
注:①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或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部门章);
②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③合同对应的发票(或网上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20%。
3)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a、开票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2年6月1日,公开询比(比选)公告发出前一日】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供应商)一致;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④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⑤合同金额:以合同签订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累计金额为准。
⑥对于纵向课题(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科技部委托项目),无①-⑤作为证明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课题批复证明材料(如批复通知或任务书或计划书或协议等,需体现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经费、课题委托文件的签订时间或立项批复时间)。
⑦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2、自主研发能力
供应商至少具备1项已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消防技术领域相关发明专利的,视为具备自主研发能力。
注:提供专利权人为供应商的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或官方网站专利信息查询情况截图,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不予认可,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证明材料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或专利失效的,一律不予认可。
3.3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4自然人: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5高级管理人员: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能为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7不得存在的情形: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6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6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6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或总部“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品类或技术研发服务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供应商黑名单”的,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
(11)供应商总部同类技术研发服务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
(12)供应商非集中采购项目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3)因撤销响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同类技术研发服务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3.8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9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
3.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公开询比(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相应文件将被否决。
5.公开询比(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7月8日17时30分至2025年7月11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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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718064756(微信同号)
电话:010-83551561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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