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口腔科耗材配送服务项目磋商公告
2025-07-24一、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GN20
2.项目名称: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口腔科耗材配送服务项目
3.采购周期:3年(具体以签订的合同约定起止日期为准,合同生效后一年。合同到期前,经考核合格后,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续签累计不超过3年的采购合同,最多续签2次,合同一年一签。)
4.交货期:每批次接到spd订单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应急情况下3个日历天内完成交货
5.交货地点: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采购人指定地点
6.采购内容: 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备注说明如下:
(1)本次采购项目共分2个包,供应商可兼投兼中,但供应商须对所投包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供应商不得错响应包号或填错标包号或所投包缺漏项,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
(2)本次采购范围包括:医用耗材的供货、包装运输(包括装卸至指定地点的配送服务)、保险、检验、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一切内容。
(3)针对某一包的同一个品目只允许采用一个品牌进行响应,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
(4)采购需求中:标注“进口”的仅接受在中国关境外生产的产品参与响应,中国关境内生产的产品响应将被否决;标注“国产”以及未标注“进口”或“国产”的接受在中国关境内外生产的产品参与响应;采购人不保证每个成交人最终承担的供货量,具体包的采购数量以采购人(临床科室)实际使用采购的数量为准。
(5)为有助于供应商选择采购所需产品,备注中可能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供应商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
(6)其他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文件,并以采购文件为准。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在我国关境内注册的产品制造商或经销/代理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所投产品依法纳入医疗器械管理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2.1产品制造商(进口产品除外)参与响应时,应具有响应产品相应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
2.2经销/代理商参与响应时,应具有响应产品相应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医疗器械)。
2.3响应产品具有相应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
2.4响应产品或其生产(或经营)纳入备案管理时,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者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具有相应的生产(或经营)、所投产品的备案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可不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者承诺函。
2.5经销/代理商响应时,关于响应医疗器械的制造商针对本次响应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函)要求:响应医疗器械中有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销/代理商响应时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响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也可由生产企业的中国销售公司或医疗器械全国总代理公司或区域代理公司出具,但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出具授权的单位具有相应合法代理身份的有效证明)针对本次响应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函);并同时提供承诺,承诺若成交,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其余响应医疗器械产品的相应有效授权书(函)。
2.6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所投产品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内的医用耗材,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前提供真实有效的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流水号及截图,否则可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2.7供应商所投产品列入安徽省医保收费项目的耗材均须具有安徽省医保收费目录编码(27位),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前提供所投产品真实有效的27位安徽省医保收费目录编码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可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2.8其他要求:如供应商本次所投产品在安徽省医药集采平台目录内,成交结果公告7日内完成集采平台配送登记,并线上配送(提供承诺函),否则可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3.至响应截止时间,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
3.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3.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说明:(1)上述“有效”是指“情形”规定的程度、起止期间处于有效状态。(2)上述第2条,请供应商根据响应内容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国家规定无需许可、注册或备案的,则可不提供。
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
1.获取时间:2025年7月24日至 2025年7月31日(北京时间)。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718064756(微信同号)
电话:010-83551561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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