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车载火灾报警探测器标定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1.磋商条件
本项目为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车载火灾报警探测器标定项目,采购人为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采购资金来自政府拨款和企业自筹。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采购地点:乌鲁木齐市。
2.2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车载火灾报警探测器,根据《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与报废》(GB 29837 -2013)标准条款及《JTY-GM-KCRH火灾报警探测器检修及标定规范》进行探测器外壳检查、铝盖检查、连接器检查,探测器的拆卸、清洁、组装,探测器的感烟灵敏度调试标定等工作,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用户需求书》。
2.3采购范围:
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所用列车采用六辆编组(*A+B+C+C+B+A*),四动两拖受电弓受流的A型电动客车,本项目对1号线对27列车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标定,每列26个探头,总计702个,2022年对18列车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标定,每列26个探头,共计468个。2023年对剩余9列车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标定,每列26个探头,共计234个 ,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用户需求书》。
2.4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之日止(具体起止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5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6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本项目实际需要。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竞争性磋商要求供应商具备下述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人员、资金和质量保证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1.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证书合格、有效。
3.2 业绩要求:供应商近三年至少具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
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单笔合同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火灾报警探测器维保或标定校验项目业绩。
3.3信誉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限制或取消投标资格;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选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在最近三年内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企业法人及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有行贿犯罪记录(含尚在处罚期内的)。
3.4财务要求:供应商应具备财务独立核算能力,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其他要求:
3.5.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3.5.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段磋商。
3.6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
供应商于2023年02月02日至2023 年02月1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10:30 时至 13:30 时,下午 15:30 时至 19:00 时,(登录后查看)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300元/本,售后不退。
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5.1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下简称“磋商截止时间”)为2023年02月14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5.2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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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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