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经开供热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固定测温点设备购置项目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标,采购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来源: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诚邀合格供应商前来投标。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长春经开供热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固定测温点设备购置项目。
2.2采购预算:15.75万元。
2.3项目地点:按采购人要求;
2.4采购数量:详见招标文件;
2.5供货周期:按采购人要求;
2.6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及采购人要求。
2.7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生产制造商或经销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2投标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独立法人的生产制造商或经销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包含本次招标所报项目的相关内容。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3.3财务要求:财务要求:近三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各年均不亏损;(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4货到买方指定现场,卖方负责运输、装卸并承担全部费用。
3.5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信誉要求: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在参加采购活动及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3.8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9本次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每个投标人仅能派出1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书;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3.10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自2022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
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4.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23年3月20 日至2023年3月2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4.2招标文件每标段500元/套,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23年4月11日0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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