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区客运站站务楼及停车场维修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03-10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3333134.37
最高限价(元):3333134.37
采购需求:查看
一、采购范围
投标供应商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要求,结合现场情况,提供采购范围内所需全部设备、材料等,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直至交付采购人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总体要求
1.本技术标准及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内容及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施工图纸和相关标准和本技术要求的技术及优质产品;
2.本技术标准及要求所使用标准和投标供应商所执行标准不一致时,按最新较高标准执行;
3.本技术标准及要求规定了投标供应商所提供技术、设备、材料等的一般技术规定。采购人有权拒绝不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的任何一种技术、设备或材料;
4.投标供应商应对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论述,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如所供技术、设备、材料与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内容存在偏离,应在响应文件中加以注明,假如有负偏差而不注明,一经查实,将视为无效响应。
5.成交供应商需无条件清理所承包工程所产生的垃圾,保证现场清洁卫生,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生产,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及安全教育,相关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如由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成交供应商人员、采购人或第三方人员伤亡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进行经济赔偿;由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人财产损坏或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进行经济赔偿。
7.成交供应商需自行解决材料堆放场地、仓库、临时设施(成交供应商自用)及采购人未承诺提供的一切施工所需的设施及条件,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承包单位采购的所有进场材料、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经采购单位认可批准并经监理单位认证后方可采购和使用。投标时选用的材料如不符合工程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时必须予以更换,但材料价格及涉及的其它费用均不做调整。
三、商务要求
1.工期:签订合同后9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使用。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工程地点: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滨水路 24-1 号,辽中区客运站院内。
3.付款方式及条件:工程竣工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60%,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确定最终工程价款总额后支付至最终工程价款总额的98%,余款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内,成交供应商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一次性付清 (无息)。(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4.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验收程序: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5.合同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6.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7.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8.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24个月。
9.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执行;成交供应商应文明施工无安全事故发生,施工期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执行采购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因成交供应商施工而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10.中标通知书下达后3个日历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3个日历日内进场施工。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9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使用。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等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项目经理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登录后查看)四、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3月10日17时30分至2025年03月17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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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718064756(微信同号)
电话:010-83551561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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