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采矿权价值评估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07-15本项目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采矿权价值评估,项目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限额。现由招标人按照内控、财务制度执行,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本项目的实施单位。
2. 磋商范围
2.1磋商范围:完成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采矿权价值评估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名下三个采矿权正在分批办理采矿权证延续手续,取得采矿权证后,拟通过司法方式处置采矿权,因此需对三个采矿权或其中单个或多个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具体内容以招标人委托为准。
2.2项目地点: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或招标人指定地点
2.3服务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完成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采矿权价值评估《咨询估价报告》初稿,经采购人确认后,在4个日历天内提交正式的《咨询估价报告》。
2.4质量要求:(1)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要求,根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所涉及的采矿权进行评估,形成准确、真实、贴近市场及可行的评估成果,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完成审批备案。
(2)评估成果需满足矿业权评估准则规范要求,评估结果需具备满足甲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
(3)评估成果中涉及的经济行为应有合规性和完整性的作为重要依据。
(4)评估工作过程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参数资料等应符合规定。
(5)评估依据明确、规范、具体,便于查阅和理解;
(6)评估依据具有代表性。
(7)收集的价格信息、工程定额标准等与评估对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结合评估目的、业务性质和行业特点等,重点关注取价依据、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性及其对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影响。
(8)有关矿业权评估管理及评估报告审核相关规范文件等应列示在评估依据文件中。
2.6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3.磋商申请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部门登记核发的企业(事业)法人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凭证。
3.2磋商申请人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
3.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下同)】或其基本开户银行2024年度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担保函或供应商企业自身编制的符合现行会计制度下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报表【注:投标人若为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新成立企业不满一年的,须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2024年度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担保函或供应商企业自身编制的符合现行会计制度下的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因国家保密规定不方便提供财务状况信息资料的,提供相关保密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份至今任意3个月的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成立月份提供)。
3.5信誉要求: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近三年(2022年1月至今)无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无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当前未因不良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投标资格;磋商申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无 “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磋商申请人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否决其磋商资格。
3.6磋商申请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25年7月15日09时00分至2025年7月21日17时00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
4.2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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